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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监测办法》解读

时间:2022-07-05 来源: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为适应新阶段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要求,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原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7年12月印发的《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于2022年6月24日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监测办法》。

  一、修订背景

  自2011年我省启动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认定工作以来,各地加强规划引领、政策聚焦、企业入驻、服务配套等工作,全省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取得一定成效。《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施行,对推动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集中区建设工作的规范和推进,全省集中区总体数量、入驻企业数量以及园区主要经济指标总体保持稳定,后续主要工作重点在规范管理和提档升级,《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与当前集中区建设认定监测工作不相适应,需要予以修订完善。

  二、修订内容和依据

  1.考虑到经过10年时间发展,目前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总数以及主要指标总体保持相对稳定,每年新增数量较少,工作重点为现有集中区加强跟踪、推动提档,同时考虑减轻基层负担,降低监测频次,将《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每年认定、每年监测,修订为每两年认定和监测。

  2.为推动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进一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监测办法》对集中区增加“强化廉政风险防控”要求。

  3.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格式要求,由原来6章14条整合为9条,并对文件内容相关表述按有关要求进行完善。

  三、实施时间

  《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监测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印发的《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阅读:《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监测办法》

  


原文链接:http://nyncj.huaian.gov.cn/col/12166_337274/art/16566048/1656981139688xPvS3vE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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