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种源安全、种业科技创新 助力“种业之都”建设——《北京市种子条例》解读
《北京市种子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10日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种源安全、种业振兴的重要性,提出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等。2021年蔡奇同志指出,“种业属于第一产业中的‘高精尖’产业,北京作为首都要发挥科技和人才优势,打造‘种业之都’,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应有贡献。”本市种业发展科研创新实力较强,呈现“生产和销售在外,重点科研机构和规模企业在内”的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对种子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市委的决策部署,为北京种子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既要重视种质资源保护,确保种源安全;又要突出科技资源密集优势,重点解决育种技术创新自强。
2020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同意种子条例立项。2021年5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法制办和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组建立法工作组,组织开展一系列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立法意见,征求了科研院所、种子企业、农户、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充分研究吸收了《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和种子法修改情况。
2021年5月、7月、11月,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三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通过代表网上服务平台征求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在代表会前集中活动时,再次征求了十七个代表团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条例立法工作情况向市委常委会作了汇报,报请市委在市政协开展了立法协商。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11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条例于2022年1月10日经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与定位
条例所称种子指农作物、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不包括畜禽种、水产种。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参照执行。对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转基因植物品种、实质性派生品种等,均有国家层面立法规定,条例中不作具体规定,可由政府部门完善有关领域的工作配套措施。
条例重点在于激励育种创新,维护国家种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种业之都建设,促进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三、关于健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
从数量来看,我国和北京地区的种质资源保存量并不低,但优异、特色资源仍有不足,种质资源保存质量、精准鉴定率和利用率偏低。
针对上述问题,条例一是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系统性。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编制、实施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发展规划,建设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开展种质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发布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和公布本市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二是保障种源安全和种质资源多样化。市级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加强种质资源库(圃)和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建设,保护野生种、珍稀濒危种和乡土种等。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境外引种,健全检疫隔离机制,提高通关便利性。
三是提升种质资源开发、发掘程度。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及其确定的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实施种质资源收集、登记,开展种子鉴定、评价;保护单位发掘优异基因,建立DNA指纹图谱库,加强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
四是促进种质资源共同保护共享利用。支持科研机构、企业等参与种质资源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本市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的,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具备提供条件的,应当提供,并签署协议做好跟踪记录;不具备提供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关于提高育种创新能力
我市种业创新力量雄厚,但育种基础理论研究仍显薄弱,生物育种技术与国际前沿有差距,产学研用结合不紧密,育种科研成果转化效率和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条例一是提升育种创新能力。强化种子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领军企业、特色企业、专业化平台等开展技术创新和国际竞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重点开展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常规作物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提高育种基础创新能力。
二是完善育种创新机制。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在优异基因挖掘、新品种培育方面联合创新,产学研用结合。对于育种关键核心技术,主管部门可以实施育种高精尖创新攻关计划,创新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机制遴选技术解决方案。
三是保护育种者权益。加强植物新品种权、育种方法发明专利权保护,科学分配种业科技成果权益,鼓励以知识产权与企业进行合作。
五、关于规范品种管理和种子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经过2015年修订和2021年修正,品种管理和种子生产经营的内容已经比较详细,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条例对种子法主要制度作了衔接。同时结合本市管理和实践需要,补充规定了引种备案清理制度、品种审定认定撤销制度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制度,规定林木种子使用电子标签,建设保障性苗圃服务重大活动、重点工程。
六、关于强化扶持保障政策
种业扶持政策缺乏长期性和稳定性,育种创新、种子企业发展的支撑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市、区政府将种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和长期稳定的支持政策;规划建设种业示范基地,吸纳种业生产要素聚集。
二是深化各方合作协同。加强央地合作,承接国家现代种业重大项目;促进京津冀协作,进行技术交流信息共享;支持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和外埠种业基地建设,布局种子培育种植加工基地。
三是加强多元化资金保障。通过财政资金、税收优惠、社会资本和优良品种推广补贴,助力种业创新和品种应用。
四是支持种业人才引进培养。鼓励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引进人才,将育种科研工作作为职称评定参考。
原文链接:http://nyncj.beijing.gov.cn/nyj/zwgk/zcjd/32573806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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