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天津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天津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冷链物流发展。连续三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作出重要指示,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整县推进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促进合作联营、成网配套”。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22〕5号)要求,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冷藏保鲜设施是降低农产品损耗、延长上市期的有效保障,是提高农产品流通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必要措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工作思路、建设目标、建设重点、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五个方面。
(一)工作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围绕鲜活农产品,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冷藏保鲜设施建设。
(二)建设目标。在全市10个涉农区,建设50个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有效提升产地冷藏保鲜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和主体服务带动能力。
(三)建设重点。实施主体:依托区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含市级合作社)和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建设内容:建设切换式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以及预冷设施及配套设备。补助标准:采取“双限”适当支持。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报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的主体不能同时申报同类农机购置补贴。
(四)组织实施。一是制定实施方案。要求各区根据本区实际制定区级实施方案,于7月1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二是项目申报审批。指导相关主体开展线上申报工作,严格过程管理和内容审核,优先选择已列入储备项目库的申报主体,要求8月15日前完成相关工作。三是开展项目建设。实施主体按照技术方案要求,自主选择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要求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建设。四是及时组织验收。实施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后,由各区组织技术专家开展验收工作,市级进行抽查,要求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工作。五是兑付补助资金。要求各区于12月15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委报送工作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我委积极协调市财政局向通过验收的实施主体发放补助资金。
(五)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政策支持。三是创新运营模式。四是严格风险防控。五是加强宣传示范。
三、解读机关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附件: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WGK0/ZCJD152022/202207/t20220711_5930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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