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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2-08-09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近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皖农植函〔2022〕112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实施四年来,是全省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的指导性文件,根据文件的审查内容、程序要求,全省共计核发农药经营许可1.82万个,其中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证634个。2021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在政务服务“放管服”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文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农药管理工作中“高效服务、简政便民、优化营商环境”的实际要求,修订相关要求已成为必要。去年5月份,正式启动《细则》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

  (一)《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贯彻《行政许可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落实安徽省农药实名制购买制度管理,强化证后监管工作。

  (二)《长江保护法》。贯彻《长江保护法》(2021年3月施行)有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规定,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1号)“管住农村面源污染要求,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全面施用低毒低风险农药”的要求,依法取消长江、巢湖、淮河岸线1公里范围内(乡、镇)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规划定点。

  (三)《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19年度第290号)。对标学习苏浙沪,进一步优化农药行业营商环境,简化资料,落实规划定点,提高服务效能。

  三、修订过程

  (一)组织起草。2021年5-6月,省农业农村厅筹划启动《细则》修订工作,结合4年来核发经营许可工作实际,组织技术力量,开展研究讨论,起草完成《细则》修订稿。

  (二)征求意见。2021年6月,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办公OA系统向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印发《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12月10日,通过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1月10日,共收到修改意见12条。

  (三)修改完善。对于所收到的反馈意见,再次充分讨论研究,采纳了全部修改建议。

  (四)合法性审查。2021年10月,厅法规处对《细则》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

  (五)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今年2月8日,《细则》送审稿经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细则》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规定了经营者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受理单位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审查流程。规定了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程序要求。

  第四章审查要点。规定了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内容要求。

  第五章审查结论。规定了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结论判定原则。

  第六章许可证核发。规定了农药经营许可核发管理工作要求。

  第七章变更、延续、补发与注销。规定了农药经营许可变更事项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八章 附则。强调工作纪律,明确施行时间。

  五、创新要点

  (一) 精简报送资料。文件中不再要求提供电子文档、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审核意见表。

  (二)优化审查内容。合并经营许可审查表和审查报告。

  (三)落实实名制购买。增加变更、延续、补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查验2年以内的采购、销售台账、包装废弃物回收等情况。

  (四)加强证后监管。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准予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是单项审查项目结论存在“建议改进”的,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证后监督。

  (五) 推行告知承诺制。已经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地区,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完整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现场作出审批决定。

  六、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省农业农村厅将指导各地认真学习、全面准确把握《细则》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农药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发工作内容和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全省农药经营市场健康发展。

  

  

  发布单位:省植保总站;

  政策咨询电话:0551-62619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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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public/7021/56133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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