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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2-08-09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方便利民的原则,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行政区划调整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对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进行了调整,起草了《关于调整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2018年,我厅对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进行了调整。三年多来,全省种植业结构和农药市场分布发生了较大的调整变化,各设区市之间对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数量的实际需求也发生了变化,部分市、县发证数量远低于布局数量,如泉州市属、宁德市属、闽清县、安溪县、柘荣县、平潭综合实验区等均一证未发,而部分设区市如龙岩市、厦门市、南平市的布局数量则供不应求,供需变化较大。此外,个别地方的行政区划有所调整,如三明市梅列区与三元区合并成为三元区。基于以上几个原因,再次对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进行适当调整很有必要。

  二、制定《通知》的可行性

  2017年12月,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全省乡镇数量,我厅印发了《关于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告》(2017年24号),明确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原则,确定了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为275个。2018年10月,根据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我厅印发了《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调整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告》(2018年15号),对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进行了调整。

  我省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在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提高农药经营和使用水平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截至2021年10月底,全省共发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220张,其中注销5张,现存215张。

  本次调整,主要是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剩余数量较多的设区市的数量调剂给需求量缺口较大的设区市,将一证未办的个别县的数量收一部分归市属统筹调配,全省总数仍保持275个;同时要求各设区市的市属数量优先满足辖区内跨县(市、区)定点经营需要,堵住了跨县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者无法办证的漏洞。2021年9月,厅农药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调整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进行专题研究,原则同意省植保植检总站提出的调整方案。2021年10月,我厅向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征求意见,大家对各设区市之间的数量分配调整方案无异议。因此,再次调整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是可行的。

  三、《通知》内容要点

  包括制定依据、布局原则和数量分配三个部分。

  (一)制定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布局原则

  布局原则基本沿用《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农药经营审批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12号)的要求,并进行了完善。一是保持总量控制原则不变。根据全省各县(市、区)所辖乡镇数的25%的标准,确定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额保持在275个;同一个农药经营者在同一个县(市、区)申请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分支机构不超过4家,全省分支机构的总数不超过乡镇数。二是适当放宽分支机构布局。删除了“每个乡(镇)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分支机构最多不超过1家”的要求,方便以农业生产为主的较大乡镇定点经营分支机构的设立,避免出现单家门店价格垄断等不正当竞争现象。三是明确市属布局数量用途。2018年15号通告里大部分设区市新增了市直数量,但未具体解释其用途,本《通知》将其明确为优先满足跨县(市、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需要、其余可调剂给所辖县(市、区)。

  (三)数量分配

  数量核定表具体到县级,各设区市已分配给所辖县(市、区)的市直数量归入县级的核定数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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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jdhy/zcjd/bmzcwjjd/202202/t20220211_58330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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