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农计财字〔2021〕43号
沿海市渔业主管局、财政局:
为做好“十四五”期间我省海洋捕捞渔船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董学猛
联系电话:0531-82976975,81767261(传真)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8日
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要求,根据“生态优先、民生为本、总体稳定、分类实施、便于执行”的原则,自2021年起,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对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成效,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按照船长和作业类型进行分类分档补助。同时,确定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以下简称“补贴标准上限”,见附件),并适当照顾小型渔船。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为做好与“十三五”相关政策的衔接,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资金按照2019年申报发放程序办理,补贴标准上限按本方案执行。自2022年发放2021年补贴开始,按照本方案设定的标准和要求发放补贴。
二、补贴依据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依据海洋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两项指标发放。其中,海洋伏季休渔指标是指渔船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含自主休渔)的情况,体现降低捕捞强度的成效;负责任捕捞指标是指渔船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大中型渔船自2022年起实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管理制度措施的情况,体现养护渔业资源的成效。
三、补贴对象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合法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二)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统称“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四、补贴标准
1.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
2.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所占比重各占50%。2021年负责任捕捞补贴中,进出港报告所占比重30%,船位监测所占比重30%,渔捞日志所占比重10%,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所占比重30%。自2022年起负责任捕捞补贴中进出港报告所占比重30%,船位监测所占比重30%,渔捞日志所占比重10%,定港上岸所占比重10%,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所占比重20%。
3.根据船长和作业类型,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设定不同补贴标准上限。渔船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
五、申报和发放
(一)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组织符合申请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条件的渔船所有人进行申报,做好补贴的初核、汇总、公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定、汇总。资源养护补贴资金下达后,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启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发放情况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扣减事项
1.(海洋伏季休渔)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未执行船籍港港定点休渔的,给予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一年内违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其他伏季休渔违规情节参照当年度我省伏季休渔管理方案扣减规定执行。
3.(专项捕捞)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自2022年开始,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时间占伏季休渔整体时间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
4.(进出港报告)一年内未按规定履行进出港报告义务被立案处罚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50%;一年内被立案处罚2次及以上或者在进出港报告管理系统中没有报告记录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5.(船位监测)一年内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被立案处罚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6.(渔捞日志)一年内因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被立案处罚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10%;一年内被立案处罚2次及以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7.(定港上岸,大中型渔船自2022年起实施)一年内违反定港上岸制度被立案处罚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50%;一年内被立案处罚2次及以上或者在进出港报告管理系统中没有进出定点上岸渔港报告记录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8.(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被立案处罚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三)不予补贴渔船
1.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不予补贴。
2.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囊有翼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予补贴。
3.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或敏感水域被抓扣或被通报、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技术违规的渔船,不予当年度补贴。
4.使用的作业类型为国家、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的渔船,不予当年度补贴。
5.作业类型由拖网改为刺网、围网、钓具但仍从事拖网作业渔船,不予当年度补贴。
6.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船标识的渔船,不予当年度补贴。
(四)注意事项
1.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期间违法违规渔船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函字〔2020〕97号)规定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其他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比例由各市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2.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按渔业船舶证书有效期占全年时间比例据实发放。渔业船舶证书的有效期出现月份断档的,应将相应断档月份予以扣除。
3.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4.已核准参加减船转产的渔船,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核准减船转产船名册批复文件日期开始,不再享受当年度剩余时间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5.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的,按照《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记载的开始拆解日期确定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月份,灭失渔船以《渔船灭失证明》记载的灭失日期确定补贴月份。
6.更新改造渔船。按更新改造前、后渔船的船长、功率、作业类型分段核算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金额。
7.钓具渔船自2022年发放2021年补贴开始,不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但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主动向渔政部门报备按照我省休渔规定严格实行休渔的钓具渔船,也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8.本方案所称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和所有人均为捕捞许可证证载内容。
六、有关要求
(一)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事关广大渔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形象,事关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渔业高质量发展。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补贴发放平稳有序。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二)各市要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完成辖区内渔船上年度补贴的申报、审核工作,每年6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工作。2020年补贴资金于2022年2月20日前完成申报审核,2022年4月2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三)各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情况的督导检查,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做好相关监督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严防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及违规发放补贴资金行为。
(四)建立补贴发放定期报告制度,各市要在审核、发放工作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年末,及时上报补贴发放情况总结报告。
附件: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
附件: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cwgl/202201/t20220128_3850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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