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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业农村普法专栏”法治宣传的通知

时间:2022-08-09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鲁农函字〔2022〕200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普及法律知识,讲好农村学法用法故事,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山东广播电视台在广播乡村频道开设“农业农村普法专栏”,有针对性开展涉农法律法规宣传,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栏播出时间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乡村频道“农业农村普法专栏”每周一期,具体播出时间为:直播,每周五12:00—13:00;重播:20:00—21:00和周六4:00—5:00。

  音频、视频直播请关注“山东乡村广播”或“山东乡村普法广播”微信公众号。也可通过全省播出频率收听:济南调频91.9、中波1251,聊城中波621,济宁中波999,潍坊调频106.4,烟台调频96.9滨州调频99.8,青岛调频94.4,德州调频104.6。

  二、专栏宣传方式

  “农业农村普法专栏”采取访谈的方式进行。每期结合农时季节、法律法规颁布实施重要时间节点,选择农业农村法律法规政策专家或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骨干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代表,通过电话连线、视频连线、现场直播等形式,重点围绕下列内容进行普法宣传。

  (一)现身说法。参与栏目宣传的人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讲述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学法用法故事,展示农业农村普法工作取得成效,明确今后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等;

  (二)以案说法。利用典型案例对相关重点人群进行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宣传,引导、提升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三)现场讲法。针对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走进群众,在纠纷发生地现场,向当事人明法析理,进行思想疏导,化解矛盾。

  三、专栏素材遴选

  “农业农村普法专栏”素材采取电视台策划与基层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市和所辖县(市区)要结合各自特点,积极推荐普法宣传素材,明确1名法治工作者或执法人员和2名以上学法用法示范户或基层学法用法示范代表,参与本期栏目的录制工作。

  为确保农业农村法治宣传的时效性,各市典型经验做法,可适时报送或邀请栏目组实地录播。

  四、有关要求

  (一)积极抓好落实。开设“农业农村普法专栏”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农法律法规宣传,是普法宣传工作的创新实践。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按照年度“农业农村普法专栏”宣传计划(见附件),及时报送栏目素材。

  (二)注重宣传质量。“农业农村普法专栏”是宣传农业农村普法工作成效、展示农业农村法治工作者风采的重要场所,各市所选送的宣传素材要具有广泛代表性和针对性,参加栏目宣传的人员要政治立场坚定,具有一定的法治素养和语言表达能力。领导干部要带头参与,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三)强化激励约束。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业农村普法专栏”宣传情况纳入本部门信息宣传工作考核范围。省厅对各市落实“农业农村普法专栏”宣传计划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定期通报。

  请各市将“农业农村普法专栏”具体负责人员及联系方式于7月15日前报省厅法规处。

  联系人:王国军,孙善亮

  联系电话:0531—51789126,

  邮箱:sdnyzcfg@shandong.cn。

  附件:“农业农村普法专栏”宣传计划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7月11日     

  

  

  附件:

   ·“农业农村普法专栏”宣传计划.docx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207/t20220714_4000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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