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财政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精神,202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指导各盟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等17个项目实施方案,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重点围绕粮食生产稳面积提产能、产业发展稳基础提效益、乡村建设稳步伐提质量、农牧民收入稳势头提后劲,调整优化存量、统筹安排增量,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助力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迈出新步伐。项目资金安排突出三个导向:一是突出重点领域,着力支持提升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强化现代农牧业基础支撑,促进乡村产业融合,推进农牧业绿色发展。二是突出统筹衔接,根据项目各自政策目标和功能属性,科学推进政策统筹、任务统筹、资金统筹,优化支出结构,促进衔接配套,提高资金效益,形成政策合力,集中资金办大事。三是突出创新引导,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强化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机制,压实地方投入责任,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引导农牧民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主动参与,扩大农牧业农村牧区有效投资。
二、重点任务
(一)全力保障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大粮食、油料生产政策扶持力度,千方百计稳定粮食生产,多油并举提升油料产能。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推进渔业绿色发展,统筹抓好蔬菜等经济作物生产。
(二)加强耕地保护、种业振兴、农机装备支撑保障。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强化东北黑土地保护,扩大保护性耕作面积,推进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开展土壤普查试点。实施畜禽良种补贴,稳定支持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开展生产性能测定,持续提高品种选育水平。加快推进农机装备补短板,推进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的应用。
(三)大力推动农牧业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人才振兴。聚焦稳产保供目标任务,建设国家现代农牧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牧业产业强镇。培育高素质农牧民,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育一批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引领带动小农户发展。
(四)推进农牧业资源保护利用和绿色转型发展。深化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牧业补贴制度改革,推进农牧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切实保护耕地、草原和水生生物等资源。强化农牧业生态环境治理,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稳步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牧业试点。
(五)支持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支持脱贫地区发展壮大特色优势富民产业,完善产业发展支撑保障和设施条件,提升全产业链发展水平,培育壮大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相关资金项目继续向脱贫县倾斜。
三、强化政策落实与监督评价
(一)推进统筹使用。落实和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切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约束性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各盟市在完成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可在大专项内部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补助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切块用于盟市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安排给国家级脱贫旗县的资金,按照财政厅等12厅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农〔2021〕812号)执行。鼓励各地按规定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强化政策衔接配合,推动相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统筹。支持黄河流域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行动示范项目区和自治区红色美丽乡村综合示范旗县(乡镇、嘎查)在同一大专项任务清单范围内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资金,因地制宜开展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农牧业资源及生态保护。
(二)细化实施方案。盟市农牧、财政部门要抓紧组织编制盟市级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水平、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要因地制宜研究确定补助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积极探索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模式。各盟市在细化实施方案时,要加强与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沟通,于7月31日以盟市农牧、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形式印发并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案。
(三)强化政策公开。盟市农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支农政策和本级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督促指导基层农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加强涉农涉牧补贴申报信息公开,简化申报流程,公开申报指南,保障涉农涉牧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要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牧民群众、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过程管控。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督促指导,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农牧厅、财政厅报告。各盟市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自2022年7月起,每月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和内蒙古农牧厅计划财务管理系统同时据实上报资金执行情况,按要求报送有关基础数据。各盟市要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根据各项目实施方案具体要求,于2023年1月10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五)加强资金监管。各盟市财政、农牧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财政厅等7厅局联合印发的《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内财农〔2021〕780号),规范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上下级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申报材料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运转,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对违反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地方性任务的,自治区农牧厅将会同财政厅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予以扣减。对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申报项目、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的,一经查实,项目支持对象列入黑名单,有关旗县(市、区)暂停安排实施该项目。
(六)深化绩效管理。各盟市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年度结束后及时组织绩效自评。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将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采取绩效监控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进行绩效考评。
附件23:2022年中央财政政奶业振兴苜蓿发展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公开).docx
附件22: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实施方案(公开).docx
附件16:2022年中央财政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项目实施方案(公开).docx
附件12: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公开).doc
附件10附表:2022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公开).xls
附件5附6-2022年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表(公开).xlsx
附件2: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任务清单(公开).docx
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公开)-按照财政意见修改.docx
附件18:2022年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计划试点实施方案(公开).doc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xztz/202208/t20220816_2104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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