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防止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扩散,引发当地动物传染病爆发、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印发《南通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程序(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谢怀根,联系电话:59002075。
附件:南通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程序(试行)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bmwj/content/a91e6850-5119-4c29-b592-48acaff0c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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