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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2-09-2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佚名

  

  各盟市农牧局:

  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监督,根据《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关于开展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农法综函〔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要求,我厅将于9月下旬开展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盟市、旗县级农牧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实施,于2021年10月1日后立案,2022年9月20日前结案的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

  二、评查方式

  各盟市农牧局分别组织开展本盟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在此基础上择优推荐1—3卷案情相对复杂、典型性和代表性强的行政处罚案卷参加自治区农牧厅组织的全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其中县级执法机构案卷不少于1卷;每个执法机构限推荐1卷。超额报送,只选取报送顺序前三份案卷参评。

  三、时间安排

  (一)各盟市组织评查、推荐参评案卷,并于9月20日前将参评案卷的复制卷报送自治区农牧厅法规处。

  (二)自治区农牧厅组织评查专家进行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并在全区农牧系统通报本次案卷评查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要把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作为提高本地区农牧部门行政执法能力和规范执法水平的重要活动来抓。按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案卷评查工作。

  (二)严格审查报送。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及时报送案卷。报送案卷时,应在对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填写《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推荐表》(附后),准确注明每个案卷的处罚机关、承办机构和办案人员等信息。

  (三)禁止弄虚作假。凡报送的案卷,应当是原始案卷的复制案卷,不得再加工或改造。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参评资格。

  联系人:白文智、王超

  联系电话:0471-6652063、0471-6652092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70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法规处

  邮编:010011

  邮箱:nmytfgc@sina.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推荐表.docx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2年9月2日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xztz/202209/t20220920_2137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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