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鲁农函字〔2022〕279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市农机中心:
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稳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的通知》(鲁农机字〔2021〕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贯彻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为全面提升风险防控水平,加强补贴机具监管,将补贴额1万元(含)以上的青饲料收获机、水稻插秧机、花生收获机、棉花收获机、喷杆喷雾机、果园无人割草机、农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等品目或档次纳入了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范围。过渡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后生产并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必须符合“三合一”办理有关要求,否则无法办理补贴。各地要高度重视,细化实化任务、明确政策举措、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要求和办理时限,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要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化安全规定,组织开展农机作业信息化监测,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切实负起本行业、本领域、本层级数据安全的指导监督责任,确保有效预防、发现和处置各类数据安全风险隐患。
二、规范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要突出粮食生产等重点机具补贴,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逐步补齐农机化发展短板,推动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机具发展,切实发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导向作用。要加快资金落实进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组织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录入、受理、审验等工作。要全面推行补贴政策跨年度连续实施,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购机者购买符合补贴资质要求的农机产品后,按规定通过手机APP等提出补贴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足等无法受理补贴的,来年补贴资金下达后,可优先办理。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继续延长补贴资质到期产品补贴办理时限,允许在补贴资质有效期满以前购置的机具申请办理补贴。另有相关政策时,依据新政策执行。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组织开展好县域间余缺调剂,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要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协商,按时结算补贴资金,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户。
三、切实加强补贴工作风险防控。要按照《2021-2023年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持续加强相关工作及政策落实的指导督促和调查研究,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及时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始终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持续加大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机具核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低质伪劣机具和虚构报补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较重和严重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等有关规定,强化和财政部门联合查处,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到位,有效维护财经纪律和政策实施良好秩序,维护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要强化政策宣传和经验推广,正确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政策实施,及时回应和正确应对处理舆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9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209/t20220921_4069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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