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襄农(畜牧)罚〔2022〕23号
索引号: | 011158671/2022-29404 | 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2-10-14 | ||
标题: | 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襄农(畜牧)罚〔2022〕23号 | ||||
文号: | 襄农(畜牧)罚〔2022〕23号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法规科 |
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农(畜牧)罚〔2022〕23号 | |
行政 处罚 当事人 基本 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 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南漳县杨立明水产服务中心 |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 92420624MA4EB97R7Q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杨立明 | |
违法事实 | 2022年7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南漳县武安镇的“南漳县杨立明水产服务中心”检查时,发现店内存放有标称武汉恒昌利源生物科有限公司生产的“车轮清”药品空包装箱1个,生产批号为20220410,规格为500ml×20瓶/箱以及“甲苯咪唑”1箱,生产批号为20220410,规格为100毫升×24瓶/箱;标称荆门亚卫江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药品空包装箱1个,生产批号为20220302,规格为200ml/瓶×24瓶/件。执法人员要求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1.对经营的兽药(未出售的)甲苯咪唑1箱予以没收;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玖佰伍拾贰元整(1952.00元); 3.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贰仟壹佰肆拾肆元(2144.00元)的3倍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仟肆佰叁拾贰元整(6432.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0月10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原文链接:http://nync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zcf/202210/t20221014_29656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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