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9号)
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9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9 | 邵市农(屠宰)罚〔2022〕29号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 罗开华 | | | 当事人未取得定点生猪屠宰的资质在自建房内进行生猪屠宰活动。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的违法行为。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关闭屠宰场所;2.没收屠宰工具(8把刀具、2把钩子,2把磨刀棒及3个盆子);3.没收生猪产品139.45公斤;4.处罚款人民币51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08-3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209/ab8078c12b9b4e188003e9b8cd810cd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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