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3号)
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3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33 | 邵市农(种子)罚〔2022〕33号 | 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品种案 | 邵阳市双清区邵农种业门市部(苏利) | 92430502MA4RBK7592 | | 当事人仓库内发现其标称山东劲豆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劲豆风行牌皖宿1208大豆种,审定编号为国审豆20190013、皖审豆20190003,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为C(鲁济嘉)农种许字(2019)第0003号,净重量5kg/包。该审定大豆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为“黄淮海夏大豆南片品种类型区”,与湖南省不属大豆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10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种子65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225元;3.处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0225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08-0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208/df15e32ada064c64bc79fd4d03ce58a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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