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襄农(畜牧)罚[2021]47-2号
索引号: | 011158671/2022-31947 | 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2-10-26 | ||
标题: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襄农(畜牧)罚[2021]47-2号 | ||||
文号: | 襄农(畜牧)罚[2021]47-2号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法规科 |
当事人:石宇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92年10月16日
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210167136
工作单位和职务: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从业人员
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天天福超市楼上501室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刘集镇石营25号
当事人石宇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11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使用假兽药,执法人员赶往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进行核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石宇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并且对石宇和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对南漳县仲信宠物诊所南漳分院牌匾、证照和《南漳分院日常账目明细》记录等进行查阅、认定和拍照固定。2021年11月1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2份;2.证人证言《询问笔录》1份;3.书证22份;4.执法办案全程录像1份。
2022年4月2日襄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召开案审会议讨论了《案件处理意见书》,2022年5月7日襄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再次召开案审会议讨论通过《案件处理意见书》,2022年4月27日至29日襄阳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法制审核通过,2022年5月26日襄阳市农业农村局召开案审会议通过案件法制审核意见,2022年9月29日襄阳市农业农村局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作出处罚决定意见。2022年6月20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农(畜牧)告[2021]47号)送达给当事人石宇,并告知其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2年6月21日当事人提出了听证申请。2022年6月27日本机关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石宇。2022年7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石宇提出其在诊疗机构中从事饲料销售等辅助工作,没有参与动诊疗活动,不能成立。襄阳市农业农村局认为执法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此异议陈述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经查实,当事人石宇存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取证,已经查清案件事实,具体如下:
1.事实与理由
(1)2021年10月5日《南漳分院日常账目明细》记录如下:最上一行记载,昨天晚上的 3720元;现金栏目记载:米妮 3000元,富德 640元,老刘小针80元,共计 3720元;人员栏目记载:石医生 治疗 3720元;同一页纸三处记载是相互印证的。
(2)2021年10月6日,《南漳分院日常账目明细》记录如下:晚上夜诊;现金栏目记载(画圈特定化)布丁95元、吴将军66狗500元;转账栏目记载米妮150元、米妮340元,总计1085元;人员栏目记载石医生治疗1085元。
(3)2021年10月7日,《南漳分院日常账目明细》记录如下:转账栏目记载米妮450元;人员栏目记载石医生治疗450元。
(4)2021年10月8日,《南漳分院日常账目明细》记录如下:转账栏目记载(画圈特定化)老刘猎狗150元、小乖80元、米妮340元,总计570元;人员栏目记载石医生治疗 570元。
(5)2021年10月10日,《南漳分院日常账目明细》记录如下:转账栏目记载(画圈特定化)大大966元、米妮270元,总计1236元;人员栏目记载石医生治疗1236元;
(6)2021年10月11日,《南漳分院日常账目明细》记录如下: 转账栏目记载(画圈特定化)米妮240元;人员栏目记载石医生 治疗240元。
(7)2021年10月12日,《南漳分院日常账目明细》记录如下:转账栏目记载(画圈特定化)米妮340元;人员栏目记载石医生治疗340元。
(8)2021年10月13日,《南漳分院日常账目明细》记录如下: 转账栏目记载(画圈特定化)米妮290元;人员栏目记载石医生治疗290元。
共计未经备案执业兽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共8次。单位和个人混同的违法所得为7931元。
2.当事人石宇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未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未经执业兽医备案;没有填写诊断书;没有使用处方笺;没有使用病历;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8次;没有提供收银小票信息;没有提供免疫信息。
3.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石宇违反了下列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
4.依据下列法律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第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鄂农规[2020]2号)序号59。
综上所述,石宇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诊疗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等规定,本机关责令石宇停止非法动物诊疗活动,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石宇处罚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
当事人石宇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支行(账户名称:襄阳市财政局,账号:1745 0201 0400 10307)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石宇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石宇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zcf/202210/t20221031_29883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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