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7号)
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7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47 | 邵市农(兽药)罚〔2022〕47号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 邵阳市双清区猪大夫兽药(蒋新强) | 92430502MA4LKR866U | | 执法人员在其经营的门店内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在4月至9月期间销售了兽用处方药,但不能提供这期间执业兽医开具的兽用处方药处方笺。当事人未开具处方将兽用处方药品销售给来店购买的农户,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15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4元; 2.处罚款人民币52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504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12-0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212/4f39085aa9a34704bc7e973ddda1140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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