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4号)
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4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44 | 邵市农(渔业)罚〔2022〕44号 | 销售禁用的渔具案 | 邵阳市大祥区友国渔具店(卢友国) | 430503600175593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第8类钓具“27.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28.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和第10类笼壶“35.定置(串联)倒须笼壶(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均为禁用渔具。当事人门店的货架上地笼网5副、夹饼钩83个、盘钩27个、翻板钩8个(每个钓钩上均有8个及以上钩子)经邵阳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鉴定属禁用渔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6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地笼网5副、夹饼钩83个、盘钩27个、翻板钩8个; 2.没收违法所得714元; 3.罚款1700元整。 罚没款共计2414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12-0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212/0acd6bdf5cc34819a05920f86296f4d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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