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铜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2022年铜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2022年,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安排,履职尽责、主动出击,围绕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农兽残留超标等问题,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会同公检法机关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特别是碧江区、万山区、江口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德江县等地农业执法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敢于较真碰硬查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有关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铜仁市碧江区农业农村局查处碧江区茶园山村扶贫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案
2022年5月,碧江区农业农村局对碧江区茶园山村扶贫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养殖的青鱼样品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显示地西泮严重超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碧江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对鱼塘同批次青鱼全部无害化处理。
二、江口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朱某某春在中药材种植基地违反国务院农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2年6月23日,江口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闵孝镇鱼粮溪村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时,发现朱某某在其承包的吊瓜种植基地违规使用草铵膦除草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江口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三、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吴某某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案
2022年8月,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吴某某蔬菜种植基地收获的青菜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显示啶虫眯残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照《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和《贵州省自由裁量权基准》第87号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00元,责令当事人以后不能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
四、铜仁市万山区农业农村局查处陈某某使用国务院农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2年7月,铜仁市万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万山区黄道乡长坳村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时,发现陈某某在柚子果园违规使用草甘膦除草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
五、德江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某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2年4月,德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合兴乡板坪村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时,发现张某某正在组织工人使用草甘膦和敌草快喷施茶叶行间杂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4000元。
  
  
  
原文链接:http://nw.trs.gov.cn/xwzx/tzgg/202211/t20221124_77209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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