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查处一起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绵羊案
目前,睢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黄某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绵羊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承诺今后不会再发生类似事件。
2022年10月11日,接到徐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投诉转办通知书,睢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次日早上6点,驱车前往睢宁县双沟镇徐州金利羊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交易圈舍内存有一批绵羊,经现场查验、称重该批绵羊货主是徐州金利羊业有限公司,数量是50只,重量是2427.5千克,已销售12只;该批绵羊是从安徽省萧县调运,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索要检疫证明时,对方未能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绵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即日起改正违法行为,限制绵羊移动做好隔离观察,检疫人员做好瘦肉精检测后,依法做出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
下一步,针对我县牛羊经营交易市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该案件的查处,有力震慑和打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有效净化牛羊经营市场,保障我县肉食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nyncj.xz.gov.cn/zt/012005/012005001/20221116/2d0cab3c-8d71-4a0f-ab7e-514c7e42a2a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