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解读
《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
实施细则》解读
一、修改背景
2022年3月,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农建发〔2022〕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19〕1号)废止。为配合适应国家部委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的新政策、新要求、新指标,经研究,制定《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皖农建〔2019〕67号)。
二、办法修订情况
(一)起草过程。一是形成初稿。2022年4月,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农建发〔2022〕2号),结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24号)、《安徽省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皖政办秘〔2015〕16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农建〔2019〕153号)、《安徽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农〔2021〕615号)等规定,着手起草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2022年5月,形成《实施细则》(初稿),之后经局办公会议认真研究,根据研究情况予以修改完善,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二是征求意见。2022年6月,我局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各市农业农村局征求意见。截至6月30日,除合肥市、铜陵市、宣城市、池州市、淮北市提出部分修改意见外,其他单位均表示无异议。针对部分市修改所提出的意见,经研究,已采纳部分内容。2022年6月,我局又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省财政厅征求意见。8月8日,省财政厅提出部分修改意见,针对意见,我局又再次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情况与省财政厅进行了沟通。三是合法性审查。2022年8月16日,报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9月6日通过审查。审查意见:依据及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未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要求。
(二)主要内容。一是修订思路。首先,满足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年度工作激励考核、奖优罚劣的要求。其次,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不额外增加基层负担,尽量减少考核材料、较少考核环节。最后,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二是框架结构。《实施细则》共10条。第一条为《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目的。第二条至第六条为评价激励的评价范围、评价内容、报送程序、资料来源、打分排序等内容。第七条评为评价激励对象的通报表彰及奖励资金金额等内容。第八条为评价激励的扣分项及加分项等内容。第九条、第十条《实施细则》负责解释单位、实施日期等内容。
三、新旧细则的变化
(一)在评价对象方面。根据市级和县级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上承担职责、工作任务以及管理要求不同,对市县两级分类评价,分别设置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指标,突出评价的侧重点、针对性、有效性。市级评价侧重对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组织管理、市级资金落实、日常调度推进等内容;县级评价侧重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面综合的评价。
(二)在评价要求方面。《实施细则》的修订,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农建发〔2022〕2号)(2022年3月)新的评价激励办法,适应国家部委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的新政策、新要求、新指标,调整我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如:一是与国家部委的评价指标相适应,增加了对建成面积贡献率的评价、对资金支出的评价、对国家督查情况和省领导重要批示情况的评价等评价指标;二是与国家部委的评价要求相适应,取消了市县自评得分的内容;三是与国家部委的评价范围相适应,实行部门配合联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共同开展考评。省农业农村部门重点负责评价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及建后管护等内容,省财政厅重点负责评价项目资金投入和支出、管护资金落实等内容。
(三)在评价内容方面。对原《实施细则》中不合理、不完善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如:一是为全面评价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增加了对宣传报道的评价内容;二是结合实际客观评价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将县级新增耕地评价指标调整为加分项。
(四)在评价指标细化方面。新的《实施细则》根据市级和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的不同,以及工作侧重点的不同,分别设置与其相适应的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如:一是资金投入方面,县级只考核本级财政投入,市级不但要考核市本级的投入,还有考核该市所属县的所以财政投入。二是宣传报道方面,县级在市级媒体上开展宣传报道就得分,而市级在省级媒体上开展宣传报道才能得分。等等。
咨询单位:农发局 联系电话:0551-6261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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