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农业农村局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学习读书会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南平市是农业大市,近几年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已成为农业的支柱产业,2021年畜牧业总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 36.5%,其中肉鸡养殖已占到一产总产值的22%,超过林业的产值(占比18%)。
2021年国家和福建省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为了贯彻学习新法,更好的服务、保障我市畜牧业健康、高质量的发展, 11月14日下午,南平市农业农村局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学习读书会。会议由南平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总畜牧兽医师张宏清主持,畜牧兽医科、畜牧站、动物卫生监督中心、疫控中心等四个科站中心全体人员二十多位畜牧兽医干部参加会议。
畜牧兽医科、畜牧站、动物卫生监督所、疫控中心等四个科站所中心全体人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三部法律修订前后对比、对新法的认识以及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等展开了学习和研讨。
畜牧兽医科张进旺科长指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完善了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条件、修订了畜禽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的内容、引导畜禽养殖户发展、完善畜禽产品保供稳价措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定。
畜牧站王宗寿站长指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完善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条件、加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
动物卫生监督所黄健晖指出: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增加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专章予以规范:一是明确生产经营者承担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二是规范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规划、建设及运营。三是建立无害化处理补助制度。四是明确县、乡两级政府组织协调对水域和公共场所无主病死动物的收集、处理和溯源责任,明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野外环境发现的野生动物搜集、处理的职责。
疫控中心肖丰庆主任指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强化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明确国家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完善了强制免疫制度、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和保障措施。
其他畜牧兽医干部结合自身工作实践也纷纷发言,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加强了畜禽屠宰管理、促进草原畜牧业的发展、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调整了动物疫病防控方针、本法删除了原《动物防疫法》中的第四十九条、对动物运输实行备案管理等;新修订的《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加强了犬只管理,要求建立数字化登记管理系统等。有些还提出疑义,如:种畜禽场覆盖监测问题、犬只登记机关不明确、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不完善或无要如何处罚、官方兽医如何任命等。
通过本次学习和研讨,互相沟通、解答,畜牧兽医干部收获满满,对这三部法律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会议上南平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总畜牧兽医师张宏清强调了以下四点:
1.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的重要意义。一是这三部法律法规是支持、规范和引导畜牧业发展的专门法律,是引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制保障的重要指示,完善法律支撑保障体系,对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二是三部法律法规对我们加强畜牧兽医工作谋划,加快种业振兴,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2.进一步完善、支持我市畜牧业发展的政策保障。一是落实好畜禽产品稳定保供的要求,多做贡献;二是积极与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沟通,保障养用地和审批工作;三是保护好养殖场的合法权益;四是强化疫病防控和支撑。
3.进一步提高畜牧兽医干部队伍素质。不仅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学习,还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学习,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4.进一步开展三部法律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重要培训、讲座、研讨等方式,进行系统培训。增强畜牧兽医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强化引导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切实增强法律知识,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ztzl/nyfzxc/202211/t20221117_6056431.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