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苏农规〔2019〕10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了《连云港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6日
附件
连云港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以及《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苏农规〔2019〕10号)、《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5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类型的项目。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协调,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重点,以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任务,保护和修复农田生态环境,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稳定农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全市农田建设规章制度和总体规划,建立全市农田建设项目库,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农田建设任务,建立农田建设项目评审省级专家库市级分库,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调度统计,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等。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组织申报项目,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有关工作,接受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实施
第七条农田建设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耕地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八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农田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九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接上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并与水资源利用、乡村道路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划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因地制宜进行规划并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布局图,建立规划期项目库。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条经批准实施的农田建设规划是开展规划期农田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分级负责组织农田建设规划实施。农田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批准后实施,并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与前期准备
第十一条农田建设依据规划,按年度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农田建设项目分年度实行常态化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等涉农单位可以申报农田建设项目。具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田建设规划;
(二)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
(三)拟建设的地块集中连片,建设治理能有效改善农田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
(四)拟建设的地块经所在行政村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或所在村委会同意;
(五)国家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田建设规划和项目申报政策要求,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建立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库。项目申报资料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施工进度安排、预期效益、规划图及相应附件等内容。
第十四条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各县(区)农田建设项目库,形成市级项目库,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上级有关要求以及全市农田建设规划、各县(区)年度项目库情况等,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年度建设任务需求方案。
第十六条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及相应附件等资料。
第十八条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水利行业(灌溉排涝工程专业)、农业行业(农业综合开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执行水利、农业等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并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勘察、设计单位的选定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满足对相关业务经验和人员配置的要求。依据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关于年度项目选项入库的文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即可开展项目勘测设计招投标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有关政策要求,择优选取入库项目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按时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第二十条受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适时反馈项目评审意见。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项目和资金管理政策等为依据,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立项提供决策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市级评审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初步审核。
对评审可行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局受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适时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评审专家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省级专家库市级分库中抽取。市级专家分库按照专业领域等需要建立,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政策要求,编制和上报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进行汇总后,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后,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予以分级转批。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田建设项目要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五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审计、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参与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水利工程专业相应资质,监理、质量检测、审计及其他专业化服务单位或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同时满足对相关业务经验和人员配置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及时组建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推行以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为主要组织形式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探索二级制、代建制等建设单位履责形式。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自批准立项至工程质保期结束期间的全部建设管理工作,按规定加强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资金及档案等规范管理,组织、监督并保障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审计、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约履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矛盾问题,提出并核实项目调整方案,做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作,及时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开展资金和项目公示等,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项目法人责任,对同意其组建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项目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审计等单位的选定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或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的选定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即可按序开展项目工程监理、施工等招投标工作。
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采购等应当在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施工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各招标方案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审核,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依据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监理和施工合同、工程设计等开展监理工作,执行水利行业等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对项目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的“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审计等单位依据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委托协议、工程设计等开展相应工作,执行水利行业等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分别对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负责。
第三十一条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当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调动项目受益主体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农田建设项目,如申报主体具备自主实施农田建设项目的条件,可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视实际情况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选定项目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审计等单位开展相应工作。具体操作程序和管理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须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或终止手续。项目调整应当确保批复的项目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第三十四条项目调整指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单项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区位置和项目建设期发生变化等。
第三十五条以项目为单位,建设内容调整涉及项目财政资金10%(含)以下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涉及项目财政资金10%以上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其中,涉及项目财政资金20%以上的,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主要单项工程发生重大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导致该工程财政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的情形,以及单项工程地点发生较大变化超出原工程服务范围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其他一般设计变更,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期延长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
第三十八条项目区位置变化或项目拟终止的,需逐级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项目招标结余资金使用应当在原项目区增做工程,不得用于其他开支。以单个项目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招标结余资金增做工程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增做工程施工单位的选定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已完成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受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十二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含调整)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资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编制,并经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机构审计。
第四十三条单项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开展单项工程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做好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等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四十四条单项工程验收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项目初验。项目初验应当对照申请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逐项核查,并检查单项工程验收指出问题是否整改到位。项目初验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及问题整改报告、审计报告等。
第四十五条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督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本地区项目竣工验收指出问题的整改工作,验收结果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做好迎接省级抽查准备。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年度项目主要参建单位、有关基本情况、工程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项目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四十九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二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活动,改进工程质量监督手段。
第五十三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按照评价激励等有关规定,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接受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五十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上报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五条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指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报请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规定扣减项目所在县(区)下一年度农田建设投资规模;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一)未按照批复计划及时足额落实财政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项目进行调整或终止的;
(三)对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检查、验收、举报核查和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骗取、侵占、挪用、截留、滞留农田建设财政资金的,或严重违反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五)年度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第五十七条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参与农田建设项目市级评审、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诚信缺失行为的监督评价,督促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和参与项目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初验、质量检测、审计及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诚信缺失行为的监督评价。
第五十八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在有关信息平台上各自填报农田建设项目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年度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对农田建设情况进行统计整理、上图入库,并与农田建设规划及项目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在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原由有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由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lyg.gov.cn/lygnyxxw/zcfgl/content/37a5e1bb-6fd0-4c1d-8954-3d778021c8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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