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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第二批农产品出口产业集聚区和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的通知

时间:2022-12-24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鲁农外字〔2022〕1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市渔业主管局:

  为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入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加速形成全省农产品出口产业集聚化发展格局,巩固拓展我省农产品出口竞争新优势,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出口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农外字〔2020〕3号),确定组织认定第二批农产品出口产业集聚区和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认定农产品出口产业集聚区的,要求区域内产业特色优势明显,出口农产品总体规模较大,出口型农业在当地农业经济中占比较大;出口加工企业相对集中,农产品出口企业数量较多,集群发展特点明显;农产品出口产业主导优势明显;资源集约化程度高,政府配套服务设施完备,具有较强聚集、辐射、带动和示范效应。原则上每个设区市申报1个农产品出口产业集聚区。

  申报认定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的,要求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企业连续三年出口稳定;企业信用良好,企业产品质量、品牌效益、科技含量等居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原则上每个设区市申报3个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农产品出口产业集聚区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山东省农产品出口产业集聚区申报书(一式六份);

  2.农产品出口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

  3.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山东省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申报书(一式六份);

  2.介绍企业农产品出口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农产品出口情况、出口生产基地情况、带动农户增收情况等);

  3.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3)

  三、申报程序

  (一)农产品出口产业集聚区申报程序

  1.县级申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2.市级初审。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或渔业主管部门依据业务范围受理县(市、区)提出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其中,申报的集聚区既包括农牧业又包括渔业的,依据出口规模占比情况,以占比大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受理申请,并负责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

  3.县级答辩。提出申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汇报答辩。

  4.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组建专家组,对提出申请的县(市、区)申报材料,结合汇报答辩提出评审意见。

  5.认定和授牌。对通过的农产品出口产业集聚区认定名单在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布省级农产品出口产业集聚区认定名单并进行授牌。

  (二)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或渔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市级推荐。市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分别对农业、渔业出口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4.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组建专家组,对市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推荐候选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5.认定和授牌。对通过的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认定名单在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认定名单并进行授牌。

  四、申报时间

  市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局将经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于2月11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

  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主管局积极组织申报,对照有关规定加强审核评估,严把程序、材料和质量关,及时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联系人:秦明李亭

  电话:0531-51789229;0531-51789230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

  邮箱:sdnydwhzc@shandong.cn

  附件:1.山东省农产品出口产业集聚区申报书

        2.山东省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申报书

        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出口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月24日

  

  

  附件:

   山东省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申报书.docx山东省农产品出口产业集聚区申报书.docx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出口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212/t20221215_4193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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