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依法履职的铁肩膀 扛起全机具全人员全天候全覆盖监管的硬担当
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抓好当前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整治无牌行驶、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等“两无一未”违法用机行为,今年2月,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实施全机具、全人员、全天候、全覆盖“四全”监管。各地要依照法规规章,梳理“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细化农机安全源头管理,用铁肩膀扛起“四全”监管硬担当。
一、压实监管责任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技术检验、操作证件核发、安全检查、事故处理、报废认定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明确承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试
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三)农业机械安全检验
农业部公告第1689号《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的实施工作。”
二、掌握主要监管内容
(一)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应当进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并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领牌证后,方可使用。”
(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试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驶相应的农业机械。”
(三)农业机械安全检验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依法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对农业机械加强安全检查,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微耕机等。”
(四)农业机械备案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购买使用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乘坐式插秧机、柴油机、机动脱粒机、农用挂车、饲料粉碎机,应当到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或者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备案。”
三、强化行政执法
(一)无牌行驶法律责任
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证的农业机械,或者使用伪造、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伪造、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予以没收。”
(二)无证驾驶法律责任
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检验法律责任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农业机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厅农机监督管理处
原文链接:http://nyncj.huaian.gov.cn/col/12166_337274/art/16698240/1672385161852Drw5bn3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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