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及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档案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旗县农牧业局、档案局:
为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及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精神,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及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
2015年6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
承包及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及基本草原划定(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和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是指我区在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工作是指对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工作要与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工作的领导,要将档案工作纳入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 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管理是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分管领导,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配备必要设施设备。
第七条 加强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第八条 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定期保存,期限分别为30年或10年。具体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确定。
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在进行归档时,对同一材料,原则上不重复归档。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建立副本。
第九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完备。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承包地确权电子文件生成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2539-2014)及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电子文件生成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照片、录音、录像材料要确保载体有效。电子文件和使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专业数据以及航空(卫星)遥感影像应使用不可擦写光盘保存,重要的应制成纸质文件一并归档保存。
航拍、GPS产生的图纸,采取卷放、底图柜平放等方式单独存放。
第十条 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因特殊原因以复制件归档的,应由经办人核实确认,在备考表中注明原件存放处。
第十一条 纸质档案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内蒙古自治区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细则》(内档发〔2012〕76号)等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理。
照片档案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数码照片档案管理办法》(内档发〔2013〕73号)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整理。
录音、录像等磁性载体档案按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整理。
第十二条 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分为综合管理类、确权登记类、纠纷类、特殊载体类4大类。
综合管理类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确权登记类以农户、牧户为单位,采取“一户一卷”形式进行组卷整理。
纠纷类采取“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整理。
第十三条 各立档单位应编制统一的分类编号方案。综合管理类文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编制档号;确权登记类文件和纠纷类文件在立档单位全宗内分别设类别号编制档号;特殊载体类文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规范和工作实际编制档号。
以卷为单位整理,档号的结构为:全宗号—类别号—案卷号;以件为单位整理,档号的结构为:全宗号—年度—类别号—件号。
1、承包地确权类别号由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代码+分类号构成。NY01代表综合管理类,NY02代表确权登记类,NY03代表纠纷类,NY04代表特殊载体类。
2、草原确权承包类别号由草原确权承包档案代码+分类号构成。MY01代表综合管理类,MY02代表确权登记类,MY03代表纠纷类,MY04代表特殊载体类。
3、基本草原划定类别号:JCHD01代表综合管理类,JCHD02 代表特殊载体类。
第十四条 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旗县级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苏木乡镇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管理部门分别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旗县级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苏木乡镇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管理部门在归档工作结束后,应向上级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上级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档案进行验收,档案验收工作与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统一执行。档案检查验收工作以旗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检查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各级确权办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验收工作原则上采取旗县级自查、盟市级核查、自治区级验收的方式。
第十六条 旗县级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旗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验收合格的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经协商同意,可提前移交,并办理相关手续。旗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保留一套完整的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档案管理机构及嘎查村可以备份。
第十七条 各级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应按照规定积极为社会提供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损毁或丢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和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pdf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xztz/202212/t20221226_2194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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