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教育与工作动态第23期(总第150期)
●警钟长鸣●
错上加错的人生
——延川县原粮食局局长、诚兴物业管理公司原经理刘崇明案警示
1996年,他因一时疏忽,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2013年,他因管理不力,造成辖区内楼宇失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翻看刘崇明的个人履历,他捅过的娄子一点儿也不少。令人唏嘘的是,一个个深刻的教训并未给他带来反思。2021年,他又犯了错——因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调查。而这一次,等待他的,绝不会是行政记过那么简单。
玩忽职守“栽跟头”
1982年,从陕西省粮食学校毕业的刘崇明被分配到延川县粮食局。在这里,他从一名普通职员干到了财务股股长、副局长、局长。一路走来,顺风顺水。随着时间的推移、职级的提高,特别是当上局里的“一把手”后,刘崇明的思想发生了变化。坐上局长位子后,下属单位负责人为表“心意”,每逢过年过节,都会给刘崇明送上烟酒等礼品。对于这些“心意”,他几乎来者不拒。
“一人当官,全家得利。”除了收点“小礼”外,刘崇明还利用职务影响,违规为亲属安排工作,把小舅子、小姨子全都安排进了粮食系统。思想上逐渐麻痹的他,在工作上也时常拎不清。在刘崇明当上局长的第3年,他犯了两个错。那年8月,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以局长办公会的形式,研究决定将县粮食局储备库2.3亩国有土地以8万元价格卖出。
同年9月,他与南昌市通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外销900吨玉米的合同。刘崇明疏忽大意,对合同审查不细,虽然已预见在合同执行中可能发生经济损失,但他自信能避免,仍将货物全部交给对方,结果被骗取玉米598吨,造成经济损失585867.6元。正因此事,刘崇明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延川县检察院立案,并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就这样,刘崇明在粮食局的“仕途”以这种方式潦草结尾。吃一堑,长一智。受了处分并不可怕,及时改过、努力作为才是正确出路。若不及时吸取教训、改掉恶习,只能陷得更深、跌得更狠。但思想这根“弦”,刘崇明始终没有绷紧。
挖空心思“还欠债”
2004年,延川县成立了诚兴物业管理公司。组织上给刘崇明机会,任命他为该公司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工作。诚兴物业管理公司属于县管企业,公司资金除财政拨款70%外,剩余30%要靠自挣、自筹。由于经营不善,公司的经费捉襟见肘,甚至连职工的养老保险金都无法按时缴纳。“单位职工因工资待遇问题,没停止过上访,而我也就是一个天天为职工工资发愁的经理。”对于这份工作,刘崇明感到有些力不从心。
2012年11月,一场大火又令他“引火上身”。诚兴物业管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县文化艺术中心大楼发生火灾。刘崇明因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火灾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事后,诚兴物业管理公司赔偿了受灾商户的损失。也许是再一次受到的“打击”,让刘崇明的脑子突然“开了窍”。诚兴物业管理公司入不敷出的日子迎来了转机——2013年,为扩大业务范围,诚兴物业管理公司接管了和平大厦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从这一年开始,我管理的小区有了一些资金流。”刘崇明高兴了,“我让580户享受低保的家庭过上了安居生活,这也是我工作几十年来感到欣慰的事情。”可是,好景不长,在刘崇明的心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终究没有抵过“为己服务”的诱惑。“由于自己过去的生意赔了一些钱,而自己管理的一些小区有了资金流,所以就动用了一部分钱来还账。”
挪用公款“补窟窿”
据刘崇明交代,妻子多年的哮喘病使他身陷负债境地。为了还债,他做起了某品牌保健品的小生意。从2009年开始,年近50岁的刘崇明就迷上了保健品。他不仅自己吃,还让妻子吃。他甚至认为,保健品对妻子的病有奇效。于是,吃着吃着,他干脆做起了这方面的小生意。“为了还债还想做生意挣钱,但是又赔了,真是雪上加霜。”不承想,他不是做生意的料。除保健品外,刘崇明还被“高收益”冲昏了头脑,在网上搞起了虚拟货币投资,购入大量“DK币”,到最后赔了个精光,欠债的窟窿越来越大。为了补上这个大窟窿,刘崇明把歪心思动到了公款上。
2013年11月至2019年3月,刘崇明以给收费员打借条的形式,挪用和平大厦小区住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778238元,用于填补自己做生意的亏空和日常开支。2014年11月至2020年5月,刘崇明将阳光小区住户天然气配套设施费先后分13次从物业办主任刘某处借出,共计680000元,用于日常开支和偿还个人借款。“我这段时间反复在想,不论什么家庭困难原因,都不应该成为自己动用单位财物的理由。在这一点上,我犯了原则性、政策性错误,而这一行为就叫违法行为。”坐在留置室里的刘崇明,终于意识到此事的严重性,发出了迟来的忏悔。
堤溃蚁孔,气泄针芒。纵观刘崇明一路走来的行为,小错不断、屡错屡犯,每次受到处分后,他都没能真正反思悔改,终酿成大错。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众所周知,蔡桓公讳疾忌医,结果从“疾在腠理”“病在肌肤”变成“病在肠胃”“疾在骨髓”,终不可治。知古可以鉴今。小事小节是一面镜子,自认为“小节无害”而自谅自恕、放松党性修养,最终只能由“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由“破纪”走向“违法”,滑向犯罪的深渊。
刘崇明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也给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时刻警醒,一个污点往往是违纪违法的源头起点,若不及时修正,就会越走越偏,最终导致小事变大事、小错酿大祸。“我愿接受法律的制裁。我对不起父母对自己一贯的教导,我对不起组织多年来对我的培养,更对不起组织对我的信任。”刘崇明忏悔道。
(来源:2022-08-06 陕西纪检监察)
●政策解读●
疫情期间这20种行为都属违法行为!
01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会有什么后果?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02 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03 出门不戴口罩,会承担法律责任吗?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4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5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检测,会有什么后果?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承担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6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应当承担何种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7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的,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8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会有什么后果?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9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0 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会有什么后果?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2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营者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从快从重处理,情节较重的,可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若乱扔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是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4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5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6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刑事责任。
17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19 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造假者如果身体健康而只是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证明的,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罚;但如果存在多次要求他人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检查的行为,以及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可能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 在疫情期间,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的处罚采取什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来源:2022-10-25 法律读品)
●工作动态●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围绕“国之大者”强化政治监督
今年以来,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省纪委六次全会精神以及对派驻机构的工作要求,聚焦主责主业,创新监督方式,围绕“国之大者”,强化政治监督,积极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为全省“三农”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一是落实政治监督清单化项目化要求。根据综合监督单位职能特点和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确定政治监督工作重点,聚焦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围绕重点工作任务,主动监督、靠前监督,着力解决贯彻落实中的责任问题、作风问题。
二是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开展监督。紧盯落实粮食安全政治责任,以粮食生产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拨付使用为切入口,深入基层一线,对粮食生产重点项目及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反馈,提出监督意见。对资金支付缓慢、涉嫌挤占挪用转移支付及农业生产救灾资金问题的3个市11个县的问题线索,移送相关市纪委监委处置,同时向省纪委专题报告,主动与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沟通,跟踪了解支付执行情况,保障农业生产救灾资金落实在恢复农业生产、保障粮食安全上。及时跟进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11月中旬对问题较重的3市12个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再次督导调研,督促省农业农村厅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和措施,努力推动形成有效管用的制度成果。
三是围绕乡村振兴开展监督。以全省乡村振兴26个重点帮扶县为重点,围绕帮扶政策落实情况,先后深入延川县、紫阳县、镇安县、淳化县等重点帮扶县和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采取实地查看、入户访谈、座谈交流和个别谈话等方式开展专题调研,形成《关于全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帮扶政策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四是围绕社有资产监管开展监督。紧盯供销综合改革,以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为重点,通过列席会议、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对省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开展督导调研,及时梳理存在问题和不足,并与省供销合作总社相关部门面对面沟通会商,指出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意见建议,推动社有资产规范管理、保值增值。
五是围绕推动“两个责任”贯通落实开展监督。坚持与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定期会商、通报重要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完善有关制度措施。督促并协助各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及早研究谋划2022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印发工作安排意见和主体责任清单,召开大会进行安排部署。通过列席会议、驻点监督、督导调研、查阅资料、个别访谈、纪律审查等途径,对综合监督单位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党组听取半年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并与三家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半年专题会商,累计反馈问题12个、提出建议12条。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罗意梅 供稿)
省供销社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学习会
2022年11月18日,省供销社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学习会。省供销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杨效宏主持会议,省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学习。省社副处级以上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省社机关第一党支部、第二党支部、第三党支部、第四党支部,陕西供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供销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供销储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供销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陕西省商贸学校各一名支部书记依次就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心得体会进行交流发言。
会上,杨效宏组织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带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瞻仰延安革命纪念地时的讲话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10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省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刘庆组织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三、四部分内容);省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王会权组织学习了省委书记刘国中在省委人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内容;省社党组成员、监事会主任侯惠邦主持“支部书记谈体会”交流活动。
会议指出,党的二十大闭幕不到一周,习近平总书记带领中央政治局常委专程瞻仰延安革命纪念地并发表重要讲话,重温革命战争时期党中央在延安的峥嵘岁月,缅怀老一辈革命家的丰功伟绩,向全党宣示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赓续红色血脉、传承奋斗精神,在新的赶考之路上向历史和人民交出新的优异答卷的坚定信念。我们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遵循和重要内容,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把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会议要求,省社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要结合省社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方案和安排,结合供销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在具体抓落实上下功夫、在改变作风上下功夫、在全面从严治党上下功夫,为陕西供销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要站在供销事业发展的角度,重视人才建设,打造供销社高素质人才队伍。(来源:2022-11-18 陕西供销)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gzdt7029/20221214/9812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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