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鄂尔多斯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2年,鄂尔多斯市在不断深化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基础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切实履行执法办案主责主业,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要时节和关键环节,严厉打击农牧领域各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现将2022年全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内蒙古XX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在动物诊疗过程中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案情摘要】2022年8月3日,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要求,对内蒙古XX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手术室货架上放有人用药品26种,查看处方笺显示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猫、犬诊疗。同日,执法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对人用药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调取书证、现场勘验和询问调查,查明当事人在动物诊疗过程中存在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事实。
【处理结果】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农牧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人药兽用容易造成动物体内药物残留,使人畜共患病治疗难度加大,间接危害人体健康,其危害巨大。办理该案件及时消除了将人用药用于动物治疗带来的隐患,通过行政处罚,及时教育了当事人,也震慑了一个地区的动物诊疗企业,增强了动物诊疗行业安全生产、规范操作意识。 二、鄂尔多斯市XX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芹菜案【案情摘要】2022年3月3日,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对鄂尔多斯市XX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芹菜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经检测该批次芹菜氯氰菊酯残留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要求,其中氯氰菊酯含量1.34mg/kg(标准要求≤1),该批次芹菜被判定为不合格芹菜产品。经立案调查,该公司在芹菜种植过程中使用过农药氯氰菊酯。截至监督抽查时,该批次芹菜共销售7公斤,获违法所得56元。【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鄂尔多斯市农牧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芹菜,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元;2.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典型意义】在农产品生产销售的源头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的隐患,通过行政处罚,震慑了一个地区的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也及时教育了当事人,增强了对农产品安全生产规范操作重要性和违法后果严重性的认识。 三、达拉特旗XX批发部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案情摘要】2022年3月25日上午,达拉特旗农牧局执法人员对达拉特旗XX批发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经营场所和库房共有金园32玉米杂交种941袋(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吉林省金园种苗有限公司,检测日期:2021年12月,包装规格为8000粒),所有种子都已包衣,该批次金园32玉米杂交种包装袋上无审定编号,当事人也提供不了金园32玉米杂交种的审定证书,执法人员通过官方网站《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不到该品种的审定信息。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购进金园32玉米杂交种945袋,给不特定购买种子的农民送出4袋,具体送给谁没有记录,现库存941袋。经市场询价,并结合金园系列其他种子价格,确定该批次种子价格为50元/袋,该批玉米种子货值金额47250元,当事人销售台账不全,无法确定违法所得。【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达拉特旗农牧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金园32玉米杂交种941袋;2.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典型意义】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农作物品种的品质、产量、抗性、适应性,除受本身遗传特性的影响外,还会受气候类型、生态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将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作为品种审定公告的重要内容。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必须遵守品种审定、引种备案等规定,不得在农作物品种的适宜生态区外推广、销售,否则将构成违法。本案中,执法人员查明了当事人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有力保障了当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四、鄂托克前旗XX农资门市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西瓜种子案
【案情摘要】2022年9月15日,鄂托克前旗农牧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鄂托克前旗XX农资门市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标称甘肃省酒泉市鸿盛达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农双红五号西瓜种子外包装无产地检疫证编号,该批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购进八农双红五号西瓜种子360桶,规格为100克/桶,进购价为60元/桶,销售价格为80元/桶,货值金额为28800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将购进的360桶该批种子全部销售完。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鄂托克前旗农牧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典型意义】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本案件办理既教育了当事人要提高规范经营、规范操作的意识,也对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具有更强的示范作用。
五、达拉特旗XX农资经销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质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2年4月25日,达拉特旗农牧局执法人员配合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执法人员对达拉特旗XX农资经销部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的经营场所放有:1.草甘膦异丙胺盐159瓶;2.氧乐果10瓶,已超过保质期;3.敌敌畏30瓶。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库存三种农药的货值金额为1861.5元,涉案农药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达拉特旗农牧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草甘膦异丙胺盐159瓶,氧乐果10瓶,敌敌畏30瓶;2.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3.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农药作为重要的农业投入品,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开展农药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者缺乏对农药使用者的指导能力和服务意识,盲目推荐用药的现象十分普遍,经营劣质农药更是给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一定的潜在风险。此类案例在不具备农药经营资质的种子、肥料门店,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搭售农药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六、伊金霍洛旗XX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处置病死动物案
【案情摘要】2022年2月10日,伊金霍洛旗农牧局执法人员对伊金霍洛旗XX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专业合作社养殖场东侧有随意弃置的死猪8头,经立案查明,死猪是伊金霍洛旗XX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2月7日弃置。2022年2月10日,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当事人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当事人的行为没有引起疫病传播。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2022年2月23日,伊金霍洛旗农牧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
【典型意义】尽管大部分养殖户、养殖场对动物防疫有一定意识,但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认识还不到位,随意扔弃病死动物的现象还较多,即便是有的养殖户、养殖场采用最简单的掩埋法,但对掩埋地点的选择,深度和处理方法不够科学,仍然存在病原扩散,发生动物疫情的风险,给畜牧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必须从机制和体制上为这项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人员保障、资金保障和政策保障。
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bmdt_79360/202301/t20230104_3325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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