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9号)
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9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39 | 邵市农(渔业)罚〔2022〕39号 |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何兵 | | | 当事人于2022年7月22日晚23时在大祥区资江河望江楼水域使用活体(泥鳅)作为钓饵进行捕捞,无渔获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规定,属于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2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鱼竿一副(钓鱼轮、鱼线、鱼钩);2、处罚款人民币21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11-3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301/7180177212b44c11b0a3603caabf7dba.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