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四季度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及上级有关要求,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市内水产养殖生产单位(个人)进行了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用药现场检查。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发现:1个养殖户的1个草鱼样品存在禁用药物地西泮和禁用化合物孔雀石绿残留超标,1个养殖户的2个海鲈样品、2个黄鳍鲷样品、1个鳙鱼样品和1个鲫鱼样品存在禁用药物地西泮残留超标。经立案调查,已责令2个养殖户对7个不合格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宗,罚款2000元;另1宗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1宗案件,已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水产养殖单位名单如下:
违法水产养殖单位(个人)名单
二、2022年10月至12月间,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42家水产养殖水产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共有2家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存在使用未经批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情况,可能导致其养殖水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予以进一步关注。相关水产养殖单位名单如下:
使用未经批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水产养殖单位名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条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等规定,将上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督检查信息公示,接收社会各方面监督。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4 日
原文链接:http://nync.zs.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2213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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