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农业公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为加强惠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公园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2021-2023年惠州市农业公园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惠乡振组办〔2021〕34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惠州市农业公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惠州市农业公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方案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3日
附件
惠州市农业公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农业公园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成效。根据《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办电〔2018〕76号)和《2021-2023年惠州市农业公园建设工作方案》(惠乡振组办〔2021〕34号,以下简称《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惠州市农业公园是指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由各县(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申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择优遴选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农业公园项目。
第三条 2021年至2023年,全市计划建设5个惠州市农业公园项目,分批次申报、批准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四条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计划给农业公园建设实施主体的建后补助资金,采取先实施,后补助的方式。每个项目由实施主体先自行投入1000万以上(补助资金带动企业自筹资金投入达到1.5倍以上)。项目完成了各项建设任务,市级验收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通过市政府审核认定后,每个公园项目给予400万元补助资金。
第五条 项目建设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是指承担公园项目建设的农业企业、合作社等经营组织。
第六条 项目申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公园项目申报指南,规定项目申报条件和其它申报要求,并在局信息网上公开申报指南。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等经营组织申报项目,审核同意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第七条 项目评审。由市农业农村局组成项目专家评审组,采用现场核查、审查资料等相结合方式,对申报项目实行竞争性定项计分评审,择优遴选出公园项目建设名单。
第八条 项目审批。项目建设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信息网上公示7个自然日,同时,就建设名单向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农业农村局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九条 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30天内,实施主体要结合实际,认真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科学规划项目建设,分类分项细化建设内容,量化有关工程或设施、设备指标,明确建设项目分项概算和总概算。实施方案经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第十条 项目实施。实施主体按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加强项目管理。
(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工程设计和编制项目工程预算,形成项目工程设计报告和项目工程预算报告。
(二)依法依规实施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工程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程序或询价报价程序,规范选取项目工程承包商和货物、服务供应商,并签订承包合同。
(三)要现场设立项目公示牌,将项目建设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年度、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数量、总投资、补助额度等。
(四)要成立项目管理小组,专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有关具体管理工作,要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和项目采购清单实施采购,完善施工日志,加强质量监管,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及时开展子项目完工验收,现场收集施工关键节点有关相片资料等。
(五)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项目整体验收,整理完善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全面总结项目建设情况,编制项目工程结算报告,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及时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项目初验和绩效初评。
第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农业公园建设实施主体承担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责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日常监督管理,统筹检查指导项目建设,协调解决有关项目用地等问题;每月25日前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实地核查,确保项目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顺利推进。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方案。因市场价格变化、政策调整、建设条件改变等原因,确需调整建设内容、资金使用计划的,由实施主体编制调整方案,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批准调整,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方案在建设期间调整不得超过两次(因审计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需要整改除外)。调整后,原则上投资总额和撬动社会资本不能减少、建设绩效目标不能降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调整,由县(区)区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批准。
(一)调整实施主体的。
(二)项目总投资额调整幅度大于20%(但调减投资后总投资仍符合要求)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项目需延期完工(延期不超过半年)的。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初验和绩效初评,并书面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市级验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组成专家评审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现场核查、审阅资料、现场询问、审核专账、专家讨论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和实施绩效评价,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完成验收后,验收结果在信息网上公示7个自然日,征求意见。无异议的,验收结果报市政府审核认定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以文件形式向项目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通报验收结果。
第十六条 农业公园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完善农田基础设施、环境整治、大棚设施、产品加工、数字农业、质量检测、品牌打造、标志标识等,以及用于配套完善产品仓储、冷链物流、电商平台、科普教育、农业景观、农耕体验等内容。建设办公楼、宿舍楼、培训楼等与项目建设没有直接关联的,不列入项目建设内容范围。
第十七条 农业公园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围绕以上建设内容开展。不得用于土地购买及办公楼、宿舍楼、培训楼等工程建设,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含农资、非农产品的生产原料等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餐饮、差旅、油费、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不能用于规划编制、可研报告、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管理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农业公园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实施主体须建立农业公园项目专账。同一项目名称、执行不同内容的项目,要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设置项目明细账或者项目辅助明细账。
第十九条 农业公园项目财政补助资金须凭税务发票进行支出结算,工程类建设项目应编制工程结算报告,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工程结算进行审定。农业公园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期限为2个整年,即项目下达建设计划当年到次年年底,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建设任务,未通过市、县验收,或完成建设任务,但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财政资金补助资格(批准延期的除外)。项目建设完成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公园项目初验及绩效初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市级验收和绩效考评结果后,应及时通知农业公园实施主体申请办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手续,并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程序将市级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建设责任主体账户。
第二十二条 严禁建设责任主体将农业公园批准建设前已有的设施、设备等当作农业公园完成的建设内容,以旧顶新,套取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如有违反,经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取消其农业公园建设市级财政补助资格,财政补助资金已拨付的,按规定收回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对被取消农业公园建设补助资格的建设责任主体,3年内不得承担实施农业公园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本轮农业公园项目实施完成,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nyncj.huizhou.gov.cn/zwzc/wgk/fwgk/content/post_4871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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