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晋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已经市农业农村局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中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30日
晋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和维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县两级农业农村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着装包括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中,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单裤、裙子、防寒服、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在执法活动外的日常工作和学习时,可以根据需要着制式服装。
执法人员参加宣誓、检阅、重大会议等集体活动时,应当着常服。
第五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或不宜着装:
(一)工作时间之外非因执法活动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的;
(三)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四)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不宜着装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常服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
(二)着执勤服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夏装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四)着冬季防寒服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着制式皮鞋时,男性执法人员应当配穿深色袜,女性执法人员应当配穿肤色袜。
(六)除在办公区、特殊防护措施等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制式帽。佩戴制式帽时,男性执法人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当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性执法人员卷檐帽的帽檐前缘应当略向上倾。
第七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活动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不得歪戴执法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赤脚穿鞋,不得穿旅游鞋、拖鞋、露趾凉鞋等。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
(六)不得佩戴有色眼镜,因工作需要或眼部疾病的除外。
(七)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公共餐饮场所和购物场所。
第八条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
第九条执法人员原则上每年5月至9月应当着夏装,11月至次年3月应当着常服或冬执勤服,年度其余时间应当着常服或春秋执勤服。
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统一规定季节换装时间。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不得变卖、仿制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赠)予非执法人员。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退休时,应交回所有标志。
第十二条按照“谁配发谁监管”原则,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或细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管理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回收处置等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执法人员着装行为纳入执法监督范围,并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不按本规定着装的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晋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nyncj.sxjz.gov.cn/xxgk/fdzdgknr/bmwj/bmwj31nw/content_17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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