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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农牧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时间:2023-02-03 来源:兴安盟农牧局 作者:佚名

  兴安盟农牧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经2022年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兴安盟农牧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加强兴安盟农牧局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农牧部门各项工作中的风险,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兴安盟农牧局有关事务,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第三条兴安盟农牧局法律顾问是本局外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本局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农牧部门相关法律问题有一定处理能力。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为本局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等法律事务文书。

  3、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接受本局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我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凡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书,均应在该文本签字生效之前送审,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适当提前,为法律顾问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

  第七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本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八条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九条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mj.xam.gov.cn/xamagri/1023721/1023739/543184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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