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厂的设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水源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302/t20230221_8145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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