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53号)
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53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53 | 邵市农(农药)罚〔2022〕53号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邵阳市利农种子有限公司 | 91430500768030661L | 颜建华 | 当事人经营门店内销售的标称屠刀牌20%高氯*马乳油农药产品,经湖南化研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马拉硫磷质量分数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及Q/GAJL010-2019标准要求(标准值18.0±1.1,实测值13.2),判定为不合格。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97.5元;2、处罚款4000元;罚没款合计4097.5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02-2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303/fdfdba5b7ae64677bda0e39bf459318b.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