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全省农业安全生产防范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厅相关单位: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确保农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全国“两会”营造良好安全生产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落实生产安全责任 近期,省内外安全事故多发。2月22日,内蒙古发生煤矿坍塌事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2月26日,我省南江县发生一起非煤矿山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重伤,省委省政府领导相继作出批示。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强化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严格按照2月24日省委常委会及2月27日全省安全防范工作视频调度会工作要求,切实落实“三管三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仔细研判查找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普遍性、地域性、特征性风险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强化隐患排查,督促农业有关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 二、突出重点,开展排险除患检查 各地要针对当前春耕备耕繁忙、冬春季节交替气候多变等特点,围绕农业机械、农村沼气、渔业船舶、畜禽养殖屠宰、畜禽粪污贮存池、农药、饲料、兽药、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农业在建工程等农业生产重点,迅速组成局领导带队的检查组,制定检查计划,进一步明确重点检查对象,列出检查清单,找准突出问题隐患,全面开展行业领域排险除患安全检查。对农业机械,要深刻汲取近年来省内外涉拖拉机牌证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教训,突出田间作业、作业转场借道行驶、农资运输等关键环节,行业部门加强指挥调度,严肃田间作业场所等执法检查,同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拖拉机道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协调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防发生涉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对农村沼气、畜禽粪污贮存池,要深刻汲取近年来我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教训,紧盯畜禽养殖场(户)、沼气用户等关键主体,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事故应急处置常识及人员安全教育等情况及出料、清池、盖板、用气,沼气工程发酵、储气、避雷、阻火、消防设施设备等易发事故环节,严防发生农业生产有限空间安全事故;对渔业船舶方面,重点检查渔业生产单位池埂、堤坝、进排水渠道、供电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检查渔业船舶登记及使用等关键环节,严厉打击渔业船舶违规载人载物,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查处涉渔“三无”船舶;农业生产设施用房方面,要着重加强春季育苗、换季病虫害防治蒙棚等关键时期的安全防范;畜禽屠宰、果蔬储藏库方面,要加强液氨等制冷剂泄露风险防控;饲料、兽药、农药等方面,要督促主体加强易燃易爆原材料、高温高压容器、危险生产工艺及粉尘爆炸等风险防控;现代农业园区、休闲农业、农业在建工程等其他领域,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查看安全防范预案、措施、设施设备等是否到位,是否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台账,努力确保安全生产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坚决将问题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建立台账,坚持“监管+服务”的工作方式,加强指导服务,督促主体落实整改措施,闭环整改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本级安办和上级行业部门,挂牌整改到位。对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各地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落实情况已纳入“厅领导联系指导市(州)工作机制”重要内容,即日起,省厅21个由厅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将对各地落实情况开展综合检查。 三、广泛宣传,营造群防群控氛围 充分利用手机短信、电视广播及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多渠道多方式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要求、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常识、作业机具安全管理、田间生产安全常识等,结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大力营造群防群控的安全生产氛围。 四、加强值班,抓好应急保障能力 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好人防、技防、物防准备和应急物资保障,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加强与本级安办的沟通协调,一旦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及时、准确报送事故信息,科学、规范、高效开展处置,共同维护全国“两会”期间全省生产安全形势稳定。 请各市(州)、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于3月17日前将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送至邮箱:nynctab@163.com。 联系人:宋雪 电话:13458555647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3/3/2/32f3b2be30fd4496b20cd422db2a3bd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