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政策解读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修订公布了《福建省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闽农规〔2023〕1号)(以下简称《补充名单》)。现将有关精神解读如下:
一、制定《补充名单》的主要依据
一是履行法定职责。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规定:全国农业检疫名单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业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补充名单,并报农业部备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规定:省级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拟订本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二是防止疫情扩散。检疫监管是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列入应施检疫名单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经须经过检疫。
二、《补充名单》修订的必要性
近几年,我省农业植物检疫情有了新的变化。2020年11月农业农村部重新修订发布了《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近几年,我省和周边省份也出现新的农业植物有害生物,需调整原检疫名单。2009年12月我省发布的补充名单,包括香蕉束顶病、香蕉花叶心腐、龙眼鬼帚病、螺旋粉虱、大蒜根螨等5种有害生物,经过13年的检疫监管和有力防治,目前在我省已基本不发生,传播风险不大。
三、制定《补充名单》的主要原则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规定,选定为检疫性有害生物时,主要考虑三大原则:
一是发生范围:选定的病虫害的发生仍限于局部地区;
二是危害风险:选定的病虫害一旦发生,对植物或生态损害危险性大;
三是传播途径:选定的病虫害主要随植物及其产品人为传播,可通过检疫监管手段得到控制。
四、《补充名单》修订的主要程序
主要需经过五个程序:
一是征集初选。在广泛调查、征集基础上,经“省审定委”办公室(即省植保植检总站)初步审核后,提出初选名单;
二是征求意见。征求各级植保机构及省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福州海关等部门意见;
三是评估论证。根据《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组织“省审定委”专家2/3以上人数参加,并充分评估论证,2/3以上到会人数同意;
四是公开公示。对经“省审定委”论证确定的名单,在网上公示一个月(今年1月10日-2月10日);
五是法规审查。对公示无异意的名单,由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部门审查通过后,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公布实施,并报国家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五、《补充名单》修订的主要内容
2009年发布的省级补充名单5种有害生物全部退出检疫名单。新的补充名单调整为马铃薯疮痂病菌、香蕉枯萎病菌1号小种、花生黑腐病菌、柑橘黄化脉明病毒、西花蓟马等5种有害生物,其应施检疫的农作物及产品涵盖粮食(马铃薯)、油料(花生)、水果(香蕉、柑橘)、蔬菜(葫芦、茄科)四大类。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jdhy/zcjd/bmzcwjjd/202303/t20230310_6129253.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