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土地者,民之本也。”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要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让农民更多分享改革红利。2022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要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稳慎”二字有何深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怎样的重大意义?怎样让农民更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谭淑豪。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体系初步确立,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农村土地资源进一步得到理顺、盘活。锚定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目标,进一步强调稳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意义重大。“改革的目的是要让农民享受更多红利。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这几项工作的推进在助力城乡融合发展与乡村振兴的同时,可以有效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将其纳入了‘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的具体实施指导中。‘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促进其增收,正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点。”谭淑豪表示。
农村宅基地制度涉及农民切身权益、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是要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益的前提下,针对农村宅基地归属不清晰、权能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闲置浪费等问题,推动建立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但由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本身是一项利益相关众多的复杂社会政策,因此需要‘小步走’,边走边看,稳步推进,逐步积累改革成果。”谭淑豪认为,在实践中就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摸清底数、做好确权的基础上,稳慎探索符合社情、村情与民情的“三权分置”有效形式,以实现改革的目标。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重大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谭淑豪认为,一方面,这一举措有利于唤醒农村的“沉睡资产”,实现部分土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权同价”,有利于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此举有利于城乡要素资源双向流动,为乡村产业发展、返乡创业提供土地、资金、技术以及理念等要素支撑,同时缓解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压力,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当前,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还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如何准确核算土地的增值收益、如何合理确定增值收益在地方政府与农民及村集体内部分配方式等,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关键要回答好这些问题。对此,谭淑豪认为,在具体实践中,要根据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入市方式、规划用途以及同处该区位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等实际情况,来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取标准与比例。此外,土地的增值是社会因素使然,因此对于一些土地难以入市的欠发达地区,还要考虑如何通过将增值收益合理分配,平衡该类地区与土地入市地区增值收益的共享,促进共同富裕、和谐发展。
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对于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也有重要意义。“这将有助于从顶层来设计如何更有效地破除城乡二元土地产权结构,消除妨碍城乡土地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制度壁垒,促进城市人才、资金、技术和理念等发展要素和各类服务更多向乡村转移,利于采取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乡村全面振兴。”谭淑豪表示。
原文链接:http://nyj.nanyang.gov.cn/zcjd/5627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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