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鲁农渔字〔2023〕6号
各市渔业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水生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防控,提升养殖水产品生物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现将2023年我省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测任务。主要对我省鲤春病毒血症(鲤、锦鲤或金鱼,不允许采取鲢、鳙、鲫样品)、鲤浮肿病、草鱼出血病(草鱼和青鱼)、锦鲤疱疹病毒病(鲤和锦鲤)、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鲫)、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鲑鳟类)、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海水鱼)、牡蛎疱疹病毒病、虾白斑综合征、虾肝肠胞虫病、十足目虹彩病毒病、传染性肌坏死病等12种疫病进行专项监测,任务分解见附件1;同时省淡水渔业研究院对传染性肌坏死病开展调查。
二、样品点要求。各市渔业主管局要严格按照任务要求,合理布设监测样品点,确保样品点具有连续性、代表性,省级及以上原良种场、省级资金增殖放流中标单位、市县级重点苗种场、近3年出现过阳性结果的单位为必检单位,往年样品点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调整,各必检单位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许可的生产品种在12种疫病之列的也必须抽检,样品点的设置要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相结合。
三、采样要求。每种疫病在同一时间在一个监测样品覆盖点只能采集1个样品,避免重复采样、一场多样。每个样品采集苗种150尾,必须监测水产苗种,成品阶段不得抽检(发生明显症状除外)。样品采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监测点采集样品,应按市场价格支付相关费用。
四、时间安排。检测单位可根据各品种不同的育苗季节、水温协调安排抽样时间,11月15日前完成本年度检测工作,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监测分析报告报省厅,12月31日前由省淡水渔业研究院负责组织本年度全省监测情况会商。
五、职责分工
各市渔业主管局应根据本地水产养殖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通过专项监测等主动监测和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等被动监测方式,全面掌握本地疫病分布和流行态势。要加强水生动物疫情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科学研判防控形势,为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明确专人负责疫病防控工作,合理设置监测点,填写监测点备案表(附件2),扫描件于4月15日前报采样单位邮箱;配合采样检测单位做好采样工作,确保样品质量符合要求。要按照法定程序报送疫情,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做好阳性场处置和突发疫情处置,避免疫情扩散。东营、滨州、烟台、济宁四个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应启动市级监测计划,保障监测工作经费。
检测单位负责样品采集、运输和检测。按照完成一批报告一批的方式将检测结果信息及时上传至国家监测系统,并报省厅;每份样品依法出具正式监测报告并及时反馈监测点;对出现阳性样品的监测点,指导其对阳性样品同池(或同区域)的养殖对象进行隔离并限制流通,必要时依法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溯源工作,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按照规定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对阳性样品进行基因测序并将阳性样品送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备份(或直接将阳性样品送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测序、备份);按照国家对病原微生物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室管理、病原体保存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确保生物安全。如接到养殖户、诊疗机构等发现水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后,应设立临时监测点开展应急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省渔业发展和资源养护总站负责做好病害测报工作,组织省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委员会专家对阳性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净化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参与重大疫情认定、防控措施制定以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省淡水渔业研究院牵头负责检测组织工作,联系人:秦玉广,电话:0531-87505242,邮箱:qinyuguang888@126.com,地址: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位里庄3号。
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部分国家级检测任务,联系人:任彤,电话:010-61506779,邮箱:179305203@qq.com,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土桥新桥2号。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负责部分国家级检测任务,联系人:万晓媛,联系电话:0532-85823062,邮箱:wanxy@ysfri.ac.cn,地址:青岛市南京路106号。
附件:1.2023年山东省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任务分解表
2.山东省重点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点备案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23日
附件:
附件1 2023年山东省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任务分解表.xlsx附件2 山东省重点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点备案表.docx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303/t20230323_4270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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