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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防止智利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

时间:2023-04-01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防止智利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近日,智利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本国家禽养殖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智利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智利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智利的相关禽产品要严格检疫检测,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26号(关于防止智利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智利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本国家禽养殖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智利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智利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智利的相关禽产品要严格检疫检测,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智利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智利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智利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xxgk/gzdt/xxkd/202303/t20230330_61406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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