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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类产地检疫规程

时间:2023-04-21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贝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申报点设置、检疫程序、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结果处理、检疫文书及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贝类的产地检疫。

   2.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类别

  检疫对象

  检疫范围

  贝类

  鲍疱疹病毒病

  鲍

  牡蛎疱疹病毒病

  

  牡蛎、扇贝、魁蚶

  

   3.申报点设置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检疫程序

   4.1检疫申报

   申报检疫时,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合法有效的相关合同协议、《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

   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提交《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引种的,还应提交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证明。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应提交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规定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其中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可提交近2年监测结果证明代替。

   4.2申报受理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申报资料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水产养殖场的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或者水生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4.3查验养殖场防疫状况

   查验进出场、饲料、进排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养殖生产记录和卫生管理等状况,核实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4临床检查

   4.4.1检查方法和内容

   4.4.1.1群体检查

   群体活力旺盛,壳纹轮线规则、无损伤,滤水、爬行或喷水行为正常,受刺激时逃避、收斧足、闭壳等反应迅速,腹足吸附牢固,个体大小及重量均匀。可判定为群体检查正常。群体受刺激时闭壳反应弱、闭合不全、腹足附着不牢固,有空壳,明显偏小、偏轻的个体。可判定为群体检查异常。

   4.4.1.2个体检查。对群体检查正常的,随机抽样进行个体检查;对群体检查异常的,优先选择异常个体进行个体检查。通过外观检查,或解剖检查,或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

   若有贝壳畸形或穿孔,闭壳反应弱、腹足附着不牢固,内脏团粘液增多、有异味,外套膜萎缩、肿胀、无光泽,鳃丝条理模糊、有损伤,闭壳肌异常着色、有脓疱等,出现以上一种或几种症状,可判定为个体检查异常。

   鲍疱疹病毒病:鲍出现附着力、爬行能力减弱,分泌粘液增多,外套膜失去弹性等症状,且水温在23℃以下,怀疑患有鲍疱疹病毒病。

   牡蛎疱疹病毒病:双壳贝类幼虫活动力下降、沉底,幼贝和成贝出现双壳闭合不全、内脏团苍白,鳃丝糜烂等症状,且水温在13℃以上,怀疑患有牡蛎疱疹病毒病。

   无上述情况,可判定为个体检查正常。

   4.4.2临床检查结果判定

   群体和个体检查正常,临床检查健康。

   怀疑患有鲍疱疹病毒病、牡蛎疱疹病毒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临床检查不合格。

   4.5实验室检测

   4.5.1临床检查不合格的贝类,应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7103)采样送实验室,并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4.5.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贝类,应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7103)采样送实验室,并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但以下情况除外:(1)临床检查健康,且养殖场已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过去两年内无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阳性的;(2)临床检查健康,且现场采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为阴性的。

   4.5.3实验室检测应当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5.检疫合格标准

   5.1该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5.2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

   5.3临床检查健康。

   5.4需要经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6.检疫结果处理

   6.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6.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1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诊断为本规程规定检疫的疫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处理。

   6.2.2病死水生动物应按照《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SC/T7015)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7.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申报处理结果、检疫申报受理单、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检疫记录等文书应保存24个月以上。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304/t20230412_8266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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