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鲁农法字〔2023〕7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
为选树新时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标杆,充分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要求,现将创建2023年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的创建对象为市、县(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含渔政执法机构,下同)。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的创建对象为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含渔业主管部门,下同)。
二、创建条件
(一)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应当在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队伍建设、保障措施、规范化建设和农业执法成效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带动提升本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条件详见《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条件》(《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附件1)。
(二)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应当在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领先地位。具体条件详见《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条件》(《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附件2)。
三、申报数量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推荐申报1个示范窗口和1个示范单位,不得同时申报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
四、申报要求
(一)不得重复申报。2019年以来已被农业农村部命名为示范窗口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所在农业农村部门不得再申报示范单位;已被命名为示范单位的农业农村部门,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再申报示范窗口。
(二)注重工作成效。各市要在符合创建条件的基础上,优先推荐队伍建设成绩显著、执法办案成效突出(2022年人均办案数量不低于1个),特别是贯彻落实“两个要害”指导意见和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有力有效的单位和机构。
(三)强化条件保障。各市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强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条件保障,尚未将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执法经费、办公用房、车辆、装备等条件保障不能满足执法办案需要的单位和机构不得推荐。
(四)严格推荐把关。各市要对所有被推荐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并对推荐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出现被推荐单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取消该市创建资格,并进行系统通报。省厅将对被推荐单位进行抽查。
五、申报时间和材料
请各市将申报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特色或亮点形成书面推荐材料,连同《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申报》(《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附件3)和《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附件4)及证明材料(对照创建条件逐项提供)汇编成册,一式两份,于2023年4月18日前报送省厅法规处,同时通过电子邮箱报送证明材料汇编扫描件和推荐材料word电子版。
联 系 人:王国军、孙善亮
联系电话:0531-51789126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608房间
电子邮箱:sdnyzcfg@shandong.cn
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农法发〔2019〕6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13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pdf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304/t20230414_4291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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