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农业建设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农牧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申报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和自治区预算内农牧林水项目管理的通知》(内发改农函〔2020〕399号)等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管理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牧业、农村牧区建设项目储备、申报、评审、审核、报送、下达、实施、监测、绩效管理、验收等工作。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给予补助的方式。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计划、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按照规划引领、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对全区农牧业重点领域、重点任务集中支持。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承担过相同专项建设项目,且至今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不得申报本年度建设项目。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惩戒期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五条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农业专项投资规模和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方案,编报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项目监督管理。
自治区农牧厅计划财务处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统筹管理。农牧厅各行业处(局)负责对盟市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对项目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各盟市做好项目建设日常监管,负责自治区本级实施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日常监管。盟市农牧局负责所辖旗县相关单位实施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日常监管。
各盟市、旗县农牧部门会同本级发改部门,负责本辖区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审核储备、编报投资计划建议及绩效目标设定工作。盟市、旗县农牧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承担项目日常监管责任。
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并依托农业农村部农业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开展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八条各级农牧部门要与同级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沟通衔接,建立项目库共享机制,实现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从储备入库-申报审核-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竣工验收全过程动态监管。
各级农牧部门依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指南规定,依托农业农村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https://acpmp.agri.cn)或依据自治区农牧厅项目储备要求,建立本级项目待储备库。按照年度投资计划申报要求,编制项目投资计划。
各盟市、旗县农牧部门要组织所辖地区项目单位,确定申报入库项目并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申报质量,同时与农牧厅有关行业处(局)做好对接,并建立本级项目储备库。
厅有关处(局)要依据各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积极主动与农业农村部行业司局沟通对接,争取国家加大项目支持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zcfg/2023-04/24/content_5b5f39b7060d4183ad198ac3a226ebd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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