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关于张某父子销售注水牛肉获刑的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2018年1月,张某甲回到乡下老家继续从事生牛宰杀销售工作。2018年1月至11月期间,张某甲伙同其父亲张某乙先后到泉州市德化县、永安市、大田县、尤溪县等地购买生牛,并将买回来的生牛于每月农历初三、初八乡下赶圩日的凌晨,在其自家车库内进行屠宰。两人采用电击方法将活牛杀死,再把自来水通过牛的心脏注入牛的全身。并将注水后的牛肉运到街上出售给赶圩的村民们。2018年11月尤溪县农业农村局和尤溪县公安局开展打击涉嫌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的联合行动,2018年11月25日凌晨,张某甲、张某乙父子俩像往常一样在自家车库内在给牛肉注水时,被当场查获。
调查与处理:经尤溪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调查,自2018年1月至11月25日,张某甲、张某乙销售注水牛肉合计人民币22263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因销售金额已超过5万元,涉嫌构成犯罪,我局根据行刑衔接相关制度规定,将案件移送尤溪县公安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最终,张某甲、张某乙因生产、销售注水牛肉,以次充好,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1.2万元,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律分析:
销售注水牛肉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行为如何处罚?根据《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染疫、病死、变质、注水的牲畜产品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牲畜产品。同时《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销售的牲畜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牲畜产品和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罚款: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或者牲畜产品的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价值在一千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有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处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典型意义:注水牛肉不仅降低牛肉品质,且在操作过程中一般都不注重卫生,极易造成病原微生物的污染,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产者不要为了一己私利而以身试法,害人害己。消费者若在购物过程中发现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我们“舌尖上的安全”。
原文链接:http://smsnyj.sm.gov.cn/xxgk/zcfg/zcjd/202006/t20200602_15371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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