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耕肥总站关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有关事项的说明
鄂耕肥函〔2023〕2号
各市、州、县(区)耕肥(土肥)站(局),有关企业: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18877—2020)标准于2021年6月1日实施,2023年3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修改了有机质含量要求和5种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为做好肥料登记管理与标准变化内容的对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于2023年3月17日批准实施时生效。企业按GB/T 18877—2020生产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砷、镉、铅、铬、汞及其化合物5种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改为按GB 38400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执行;有机质含量检测时不再乘以1.5倍的氧化校正系数,技术指标要求按修改单作相应调整。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肥料登记证在有效期内仍有效,不重新换发新证,产品执行标准统一为GB/T 18877—2020,原登记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技术指标中,有机质的质量分数相应除1.5的系数,保留整数,产品包装标识作相应调整。即日起企业在申请登记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时,按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及其第1号修改单要求执行。
附件: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湖北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
2023年5月9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nyt.hubei.gov.cn/bmdt/yw/gfxx/202305/t20230510_46576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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