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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农牧局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的通知

时间:2023-05-22 来源:通辽市农牧局 作者:佚名

  

  通农牧发〔2023〕138号

  

  通辽市农牧局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农牧局、自然资源局,奈曼旗、库伦旗农牧和科技局,开发区农牧林业和水务局:

  2018年以来,按照自治区要求,在通辽市党委政府领导下,各地组织开展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严肃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违规用地者。“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必须紧盯不放、常抓不懈,一旦监管力度有所放松,极易形成回潮反弹。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要求,持之以恒强化监管,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严防回潮反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回潮”底数

  近期自治区农牧厅联合自然资源厅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的通知》(内



  

  农牧种植发〔2023〕200号),各地要立即行动组织开展新一轮排查工作。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8〕3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1〕205号)重点聚焦三类问题。一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三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大棚房”问题反弹回潮底数。对已列入“专项行动”、“回头看”问题台账整治整改后又死灰复燃的问题,以及“专项行动”、“回头看”结束后的新增问题,开展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逐一建立问题台账。

  二、严格整治整改

  各地要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情况,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2020年7月21日之前建成的设施农业,按照“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标准进行整改;之后在建、扩建、改建、新建的设施农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577号)、《关于加强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发建设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91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70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和高标准农田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监管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173号)等文件标准执行。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做细工作,对照自治区要求切实加以整改。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当年恢复农业生产。

  三、严肃追责问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发现反弹回潮问题的地方,对未达到追责问责标准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和涉事主体进行谈话教育,强化督查管理。

  四、健全完善常态长效监管机制

  对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农农发〔2019〕4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设施农业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19〕176号)及历年新增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常态长效监管工作机制。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逐级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切实把防止“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将“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纳入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工作范围,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即查即改。通辽市将设立并公布热线电话等联系方式,各地也要逐级设立热线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对收到的信息线索一经核实确认,立即严肃处理。加大对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强大舆论震慑,增强建设主体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认真填写《“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情况表》(见附件),形成总结报告。排查整治期间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明察暗访。请各旗县市区农牧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行文,于5月20日前将排查整治总结报通辽市农牧局、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市农牧局种植科雷艳丽15750554208;

  市自然资源局耕保科包媛媛15204753315。

  附件:1.“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情况表

  2.总结报告模板

  3.“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明细表

  

  通辽市农牧局通辽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xzfgui/2023-05/11/content_ced144f841fb4fa09c3d9dbd1a4d0f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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