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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说动物防疫法》|犬只免疫

时间:2023-06-05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本幅漫画涉及《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九十二条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动物防疫事关国家养殖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进入新时期,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动物疫病和人兽共患病防控,更好保障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2021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科学构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动物防疫保障能力的同时,力求进一步压实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构筑更加有力的动物防疫屏障。

   为帮助各地高效开展普法活动更好服务行业和广大人民群众,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专家团队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致力提升普法实效性,出版了《“画”说动物防疫法》。本书结合各地普法、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针对基层出现的主要违法情形,以通俗诙谐的漫画、案例方式讲述了涉及养殖、运输、屠宰、经营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需要承担的重点法律义务,引导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306/t20230605_8388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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