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6号)
2023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6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6 | 邵市农(种子)罚〔2023〕6号 | 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 邵阳市双清区金隆植保(肖锦峰) | 92430502MA4TOAEN5B | | 当事人销售3袋标称衡阳市蔬菜种子有限公司生产的“亮农牌”衡春豆10号大豆种,审定编号为:湘审豆20220001,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C(湘衡)农种许字(2021)第0002号;净含量10kg/袋,质量保证期8个月。该大豆品种包装上无动植物检疫证号,无单元识别代码。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21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35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光大银行邵阳双清支行或者通过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05-0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305/c51603df5fb3477c982197a800410d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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