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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兽药)罚〔2023〕 1 号

时间:2023-06-05 来源: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彭南英(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位于龙山县住址,湖南省龙山县洗车河镇。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而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兽药经营许可证过期后还在经营兽药后,立即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兽药拍照取证,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为防止证据丢失,依法对涉案的兽药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情况询问,制作了第一次《询问笔录》。3月16日进行了第二次《询问笔录》并调取了经营兽药的进货与销售凭证,同日龙山县农业农村局出具了当事人没有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证明。

    

  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了以下兽药:

    

  1.盐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兽药字230012159号,生产批号20230102有效期至202501,规格50克/包,生产厂家,重庆市天龙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货价格1元/包,数量2袋共计100包,在2022年9月5日之前销售94包,还剩下6包,货值9元。

    

  2、氨苄青霉素,生产许可证(2018)兽药生产证11008号,批准文号兽药字110083011,有效期至20240503,规格,50克/包,生产厂家,浙江朗博药业有限公司。进货价格1.2元/包,数量50包,销售价格1.5元/包,在2022年9月5日之后销售了20包,还剩下5包,货值37.5元。

    

  3、头孢噻呋钠片,生产许可证号(2016)兽药生产证字19075号,批准文号兽药字(2016)190752021有效期至20220503,规格0.25gx50片/包,生产厂家,广东万士达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货价格1.1元/包,数量50包,销售价格1.5元/包,在2022年9月5日之后销售了30包,还剩下3包,货值49.5元。

    

  4、杨树花口服液,生产许可证号(2017)兽药生产证字27041号,批准文号兽药字270412111,生产批号20220101有效期至202312,规格5ml/支x10支/盒,生产厂家,陕西冠嘉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货价格1.1元/盒,数量50盒,销售价格1.5元/盒,在2022年9月5日之前销售了48盒,还剩下2盒,货值3元。

    

  5、替米考星溶液,生产许可证(2017)兽药生产证字27041号,批准文号兽药字270412264生产日期20220603有效期至20240602,规格,生产厂家陕西冠嘉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货价格1元/盒,数量50盒,销售价格2元/盒,在2022年9月5日之后销售了30盒,还剩下1盒,货值62元。

    

  6、鸡痢灵片,生产批号20200803,规格0.25gx50片/包,生产日期20200803有效期至202208.生产厂家广东高山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货价格0.9元/包 ,数量100包,销售价格1.5元/包,在2022年9月5日之后销售了50包,还剩下35包,货值12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兽药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仍然在经营兽药的行为,以及进货销售价格数量。

    

  3.销售凭证,证实销售品种时间数量及价格。

    

  4.进货凭证,证实进货品种时间数量及价格。

    

  5.照片证据,证实无证经营的兽药产品与销售单据。

    

  6.证明,证实当事人在龙山县农业农村局无办证记录。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兽药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依然继续经营兽药产品,销售兽药产品,其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兽药)》“序号:1;违法情节: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未造成损失;或者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经营兽药,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涉案6个品种兽药;

    

  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3.并处以货值金额2.2倍罚款634.7元。

    

  罚没款共计844.7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湘西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非税收入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xxz.gov.cn/zwgk_168/fdzdgknr/tzgg/202306/t20230605_2024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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