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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调整清单

时间:2023-06-06 来源: 镇江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镇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调整清单

  行政决定部门

  调整前

  权力名称

  调整后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调整后依据

  镇江市农业农村局

  对非法猎捕、杀害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非法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捕许可证件,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领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猎捕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狩猎证:

  承担科学研究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任务的;

  人工繁育单位必须从野外取得种源的;

  承担科学试验、医药和其他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补充或者更换种源的;

  自然保护区、自然博物馆、大专院校、动物园等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补充、更换野生动物或者标本的;

  因外事工作需要必须从野外取得野生动物或者标本的;

  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猎捕的。

  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野生动物的资源状况,确定猎捕种类、数量和年度猎捕限额,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持有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狩猎证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镇江市农业农村局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

  对拖拉机培训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镇江市农业农村局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

  对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九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措施。

  

  


原文链接:http://snyncj.zhenjiang.gov.cn/nyncj/tzgg/202305/c2c895f7b62440698c0f75bebf2702c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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