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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廊坊市农业农村局内部审计制度》 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6-12 来源:廊坊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局各位领导、局属各科(站、所):
为更好地规范管理我局内部审计工作,我科起草了《廊坊市农业农村局内部审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局各位领导、局属各科(站、所)的意见,请各科(站、所)汇总分管领导和本部门的意见,并于2023年5月23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项目监督科(内部审计科),过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于晓
电话:0316-2261670

  2023年5月16日


  廊坊市农业农村局
内部审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廊坊市农业农村局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成立廊坊市农业农村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项目监督科(内部审计科),负责全局内部审计工作,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在局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项目监督科(内部审计科)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所需经费由局预算列支,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五条内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内部审计主要目标和职权
第六条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为:
(一)保障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
(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性;
(三)保障经费使用的效益效率性;
(四)保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项目监督科(内部审计科)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编制全局年度审计计划,并经局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检查局属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审计人员有权查阅相关电子凭证、各类账簿;
(三)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五)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六)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七)组织召开并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范围
第八条对局属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二)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审计;
(三)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
(四)专项经费使用及管理审计;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审计;
(六)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
(七)局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制定年度审计计划。项目监督科(内部审计科)结合局当年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根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通过调查了解内部审计的有关情况,编制内部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
(二)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审计步骤和方法;
(三)审计目标;
(四)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五)审计工作组的成立,组长、成员及分工,审计工作组成员组成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监督科(内部审计科)工作人员、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及相关领域的专家;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内审人员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情况,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相关证据应由局属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提出审计建议。审计实施结束,审计工作组应当提出审计建议,并书面征求局属被审计单位意见。局属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工作组的审计建议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三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工作组应当针对局属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并经局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评价意见,审计结论等。
第十四条后续审计检查。项目监督科(内部审计科)应当对局属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报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进行后续审查和监督,评价局属被审计单位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第十五条对于在内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监督科(内部审计科)应提出提醒提示,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对于审计结论不存在问题的局属单位,在局内部量化考核中予以3分加分;对于审计结论存在问题的局属单位,在局内部量化考核中予以3分减分。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监督科(内部审计科)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根据审计项目资料的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一般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十八条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包括: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建议及局属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审计报告等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廊坊市农业农村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廊坊市农业农村局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现成立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兵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胡晨党组成员、农广校校长
于学敏一级调研员
史玉星二级调研员
苑铁华二级调研员
张光山二级调研员
夏俊松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
李中合三级调研员
蔡万斗三级调研员
邢惠敏三级调研员
张成党组成员、副局长
吕春华 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长
孙磊副局长
杜广军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海莲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项目监督科(内部审计科)、局属各科站(所)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项目监督科(内部审计科),办公室主任由杨海莲同志兼任,主要负责局内部审计日常工作。


原文链接:http://nyncj.lf.gov.cn/lf/2023/dczj_1_06/27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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